二、公共权力论
所谓的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从本源上讲,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之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拥有并能有效地运用公共权力是公共部门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
公共权力的形成是人类为了自我利益而产生的一种妥协。每一个人都有相应的自我利益,不同的人之间产生自我利益冲突时就需要寻找一种有效保障社会有效运行和最大化群体人利益的机制,并将多数人的利益定义为公共利益,公共权力也就成为约束个人行为、推动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保障措施。
公共资源是公共权力的物质基础,社会财富和自然资源是公共资源的基本组成部分,公共资源是公民社会不可分割的共同财富,是全社会私有资源总和的剩余物。全体公民让渡出来的公共资源需要按照公意(公民立法)委托专门的机构(公共部门)进行管理,公共机构中的职位就称为公职。公共权力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不是某种特权或私权,而是社会的权力、人民的权力;行使这些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不应是凌驾于社会之上、人民之上的官僚机器,它们必须是不谋私利、不以权营私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意就被称为公仆。(https://www.daowen.com)
设立公共权力的初衷是旨在更好地实现公益和维护公民权利。公共权力的另一作用,就是为社会的正常发展创造内部与外部的条件和环境,成为正常有序的社会规律,为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提供公平自由的条件,创造有利于公民的生活环境。
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时,如果公职人员能有效地正当运用这些权力,就能保护、服务和促进公共利益;反之,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公职人员出于个人私利,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破坏公共福利的提升和社会的公平性。因此,公共权力的最大危险是权力腐败。为了防止这种经常出现的可能性,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监督和控制。所以,在公共权力的设计上,基本上采用的是分权制,来形成公共权力的彼此制约与均衡。权力分立,不仅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也指每个部门都享有宪法和政治上的独立性,这样就有了制约和平衡,使各个部分得以有效地延缓或阻止其他部门的不当行动。从公共权力本身的性质上来看,也存在着公共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如果公共权力没有受到制约,掌权者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特权,破坏平等,欺压民众。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对于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而言,构建一个既有利于公共部门更好服务社会的权力保障机制,又能有效地防止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权力腐败的监督机制就成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对所有的国家都是如此。有效行使权力的基础在于拥有权力首先意味着拥有义务和责任。权力来自大众,应该是服务于大众而不是凌驾于大众之上的。中国传统封建集权体制下,“君权神授”,百姓臣服于官员,官员拥有特权,从而公共部门的官本位意识浓厚。讨论公共部门某一个职位首先考虑的就是该职位所对应的权力、级别、待遇。我们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公共部门的公职人员,其对社会大众的责任也远大于其权力,这是公共权力论的基本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