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行政部门薪酬设计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公共 行政部门薪酬设计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社会成员应按照向社会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领取薪酬,在确定公职人员薪酬时,应以其工作职责和贡献作为基本依据,同时适当地考虑地区因素、本身素质等。

这一制度是在总结我国60 多年来施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与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经验教训并吸收国外公共部门薪酬制度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2.正常增资原则

所谓“正常增资”,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职人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职人员工资。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资。实行正常增资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是保持公职人员薪酬外部平衡和内部公平合理的重要机制。一方面,能够使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也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职人员之间,在薪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3.平衡比较原则

公共部门的工作性质、劳动特点与企业均有所不同,应该实行不同的薪酬制度,但薪酬水平应该相当,平衡比较原则在确定公职人员薪酬时,应参考企业员工的薪酬水平,力求使公共部门的薪酬水平与企业员工大体相同。(https://www.daowen.com)

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之所以要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并不断进行平衡比较,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员工工资的形成、增长和调控基本反映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直接反映国民经济和劳动生产率的发展水平。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同类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是按劳分配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并使公职人员与企业员工之间大体保持同工同酬;同时,通过与企业工资的平衡,也就间接引进市场机制,使公职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持恰当的比例关系。

二是通过平衡比较,公职人员工资可及时向企业员工的工资“跟进”,较好地解决公职人员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逐年提高,而公职人员的工资是国家根据程序调整的,如果立法中没有“平衡比较”的规定,就会缺乏市场调节所具有的弹性和灵活性,致使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相对缓慢,挫伤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影响公职人员队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4.物价补偿原则

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职人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职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当物价上涨时,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调整职工的工资,而公职人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各行政机关不能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自发地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公职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就需要实行物价补偿制度,从国家财政中支付。

5.法律保障原则

公职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与公职人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职人员的身份发生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障。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职人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职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增加公职人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职人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减少公职人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职人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增加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工资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的严肃性,严明工资纪律,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不能随意扣减公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公职人员获得法定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应受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个人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随意扣减公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公职人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法律责任。

6.同工同酬原则

此原则是亚当·斯密公平理论在薪酬体系设计中的运用,强调要在公共部门薪酬体系设计时保持内部平衡,组织内部薪酬的不合理会造成相同或不同部门员工之间产生不公平感,所以,公共部门确定员工薪酬时,对从事同样工作的员工,应基于大致相同的薪酬待遇。

7.激励原则

内在公平和激励原则相对应,一个人的能力是有差别的,要真正解决内在公平问题,就要依据员工的能力和贡献大小适当地拉开收入差距,让贡献大者获得较高的薪酬,以充分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