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与职务聘任

七、专业 技术资格考评与职务聘任

公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是通过考评获得的。取得职称后,能否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还要取决于该公共事业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资格确定的办法

目前公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主要通过两个办法获得。

(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人事部人职发〔1993〕3 号文印发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该文件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人办发〔2002〕18 号文印发了《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将原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管理、工商管理3个专业合并为工商管理专业;将原商业专业的商业管理、商业营销2个子专业和物资专业合并为商业专业;将原财政专业的财政、税务2个子专业合并为财政税收专业;将原旅游专业的饭店管理、旅行社2个子专业合并为旅游专业,调整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12个专业。

人社厅发〔2016〕181 号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84 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人事部人职发〔1994〕14 号文印发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分别就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及资格评审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其总的精神如下:

第一,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二,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四,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人社部发〔2016〕3 号印发了《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各行业组织要转变观念,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安全,不断创新符合行业组织特点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方式。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行业组织承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搞好工作衔接,建立可负责、可问责的工作机制,确保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人事部人职发〔1994〕19 号《关于新建公共事业单位职务岗位数额、结构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岗位数及结构比例、报批手续及审批权限说明了宏观调控政策。

国人部发〔2006〕70 号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这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强调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