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为满足公职人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之外给予工作和生活上的照顾制度。我国公职人员享受的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主要包括工时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产假制度、交通费补贴、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制度、生活难补助制度和福利住房制度等。
1.工时制度
公务员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平常时间安排公职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如系特殊原因,则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2.探亲制度
根据国家的需要,一些公职人员远离亲人工作和生活,因此,实行探亲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它解决了部分职工与家属两地分居的实际问题,既可使职工与家人团聚,又有利于控制城市人口过猛增长,缓和城市住房等各项公用设施供应紧张的压力,是一项符合群众利益也对国家有利的制度。一般来说,公务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者原则上可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已婚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时间。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为了鼓励职工在边远地区工作,对由内地到新疆、西藏、青海等地工作的职工和本地职工都规定了特殊的更为优惠的探亲和休假待遇。
3.年休假制度
公职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资历等不同情况,每年可安排不超过两周的休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目前,中央国家机关参照执行北京的有关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休假7 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 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 天。
4.产假制度
女性公职人员产假为90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 天。难产者增加15 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 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生意见给假15~30 天,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和分娩期间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前检查时间算工作时间。(https://www.daowen.com)
5.交通补贴制度
该补贴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50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和重要工矿区,工作单位和住宿地相距2000 米以上,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下班的员工,为了减轻职工在交通方面的时间与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实行交通补贴。
6.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制度
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逐步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东北、内蒙古地区和铁道、煤炭系统对部分职工冬季发给一定数量的烤火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煤贴制度保留下来,经过不断发展变化,逐渐形成现行的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制度,国家有关文件对取暖费发放的范围、时间、数量都有规定。
这一制度的建立减轻了职工的生活负担,保证了淮河以北地区职工在寒冷季节的正常生活。
7.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规定公共部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并逐步形成制度。首先,国家明确规定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同时,还明确规定困难补助的政策、原则、补助对象和办法。即凡是基层单位中生活确实发生困难的职工,都可以按规定得到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同时还就不同地区的补助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与物价变化作出调整。还规定:公共部门困难补助经费,一般不少于福利费总金额的60%。另外,还可从银行冻结的结余经费中提取一部分,并由国家财政拨款一部分,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8.福利住房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福利分房制度将逐步取消。200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其中住房公积金是近几年实行的福利房制度,每月扣除公职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单位再分配之应以相应的款额,双方共同筹资,积累到一定规模,个人可提取自由购置商品房,或由单位代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