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人员奖惩的条件和种类
(一)公共部门人员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奖励的条件是对公务员施行奖励时所参照的标准和依据。奖励的一般条件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公共部门人员奖励的种类
(1)嘉奖。这是政府部门中最低的一种奖项,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赞扬和奖励。此种奖励高于一般的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
(2)记三等功。这是政府中较低的一种奖励形式,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奖励。
(3)记二等功。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奖励。
(4)记一等功。这是政府中较高层次的一种奖励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奖励。
(5)授予荣誉称号。这是政府中层次最高的一种奖励形式,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公务员给予的奖励。
公共部门人员奖励的奖金标准见表10-1。
表10-1 公共部门人员奖励的奖金标准

以上5 种奖励形式构成了我国政府的奖励体系。但是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之一的,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https://www.daowen.com)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三)公共部门人员惩罚的条件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的;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等。
有以上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者要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类型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由轻到重。惩处国家公务人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防止滥用惩戒权,以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惩戒行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对公职人员的惩罚可分为两大类,即司法惩罚和行政惩罚。前者是由于公职人员触犯了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公职人员违反了服务纪律,存在违法失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时应依据公务员的纪律规范,由公职人员的所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惩罚。在这里,我们所讲的惩罚是行政处分。根据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轻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惩罚。一般分为精神惩罚和实质惩罚。精神惩罚针对比较轻微的行为过失,对公职人员的名誉予以贬责,如审诫、警告、记过等。实质处罚则针对有严重行为错误的公务员,采用物质处罚和职务处罚两种。前者主要在经济方面给予惩罚,如减薪、取消某种津贴或待遇、罚款等;后者是最为严厉的惩罚形式,具有复合性质,涉及公务员的地位降低和身份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