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正当竞争的实质认定条件:类型化条款与一般条款相结合
谈到不正当竞争,必然先要从自由竞争说起,自由竞争即两个或更多的竞争者,就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在价格、质量和品种等方面进行竞争,最后让消费者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或服务。按照自由竞争理论,就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来说,竞争者越多,消费者所获得的实惠也越多。反之,无限制的自由竞争,诸如盗取他人的专利、商业秘密和无形商业价值,诸如以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商业或服务的垄断,又会破坏自由竞争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https://www.daowen.com)
不正当竞争具有浓厚的商业伦理色彩。因为,何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本身就具有强烈的伦理判断色彩,其内涵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故从这个意义上讲,为“正当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下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无论是相关的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法律,都通过列举具体事例的方式来说明或认定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在工商业活动中,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之外,该公约还列举了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三种行为应当加以制止。很明显,这是以列举具体事例的方式,说明什么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