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制研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技术规制研究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特征梳理为案例类型化提供了契机,借助数据分析可对不正当竞争的影响因素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从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情况来看,其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体现在一般条款之中,或者其一般条款就是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34]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1条“总则”之(1)“概括条款”经常为学者们所提及:“(a)除第2条至第6条指涉的行为和做法外,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行为或做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b)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应有权(从待续订条款的规定中)获得救济。”从以上列举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规范,甚至还规定了不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与通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有着质的区别。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立法者对执法者明确而有约束的授权,是执法机关可以在个案中直接予以适用而不会引起过多争议的法律规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就是一个概念的概括,而一般条款可以是一个独立适用的条款,它本身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某种行为只要满足了这些条件就可以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本身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一般条款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执法机关授权性规定,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中某一子概念的解释也应包含在一般条款之中。(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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