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内涵界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地方政府的内涵界定

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中居于“基石”位置,是国家权力在特定地域上的物化形态。在任何一个国家中,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有效运作。可以说,地方政府是国家政府体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术界对“地方政府”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例如,《世界百科全书》把“地方政府”定义为:一个国家统治或管理的各色各样分支机构,与最高政府相区别。[13]

《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地方政府,在单一制国家中,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联邦制国家中,是成员政府的分支机构。”[14]从这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从属于国家政府或联邦政府、州政府。从属地位带来的是拥有主权的高一级政府可以创设或解散地方政府机构,也可以增加或减少其职权。在一国政府体系中,地方政府是最低一级,中央政府是最高一级,位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是中间政府,如州、地区、省政府等。地方政府负责一系列的公共事务管理与公共服务管理,包括一个地区的交通运输、公共住宅、教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等。它与全国性的政府是相对的,是一种区域性的政府。(https://www.daowen.com)

在中国,大多数词典都把“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对应物。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是“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内涵,《辞海》《简明政治学词典》等都将其解释为地方行政机关。《中外政治制度大辞典》中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解释:狭义的“地方政府”指地方行政机关,广义的“地方政府”则是由地方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组成的整体。本研究中的地方政府是狭义上的地方政府,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1982年《宪法》第一百〇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是对地方政府内涵界定的最好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宪法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分为三个层次:省级、县级、乡级。实际上,中国地方政府纵向上分为四个层次,即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一般认为地方政府就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市、县、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也是地方政府。[15]本研究中的地方政府是指管理一个国家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包括省级政府(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地级政府(地级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县级政府(县政府、自治县政府、县级市政府、市辖区政府、旗政府)和乡级政府(乡政府、镇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为发展职业教育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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