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立法:美国政府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实践
自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就尝到了职业教育立法所带来的益处。联邦政府在1917年颁布《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通过了《乔治-里德法》《乔治-巴登法》和《国防教育法》(1958),这不仅保证了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而且使1200万退伍军人完成了培训和就业,促使社区学院迅速发展。
进入20世纪中叶,许多新产业产生,旧产业消失。这不仅使非熟练工人失业,而且使许多旧行业的熟练工人失业,造成一方面许多新的领域处于无人适应的虚空状态,而另一方面大量低技能的人失业。面对这种矛盾的情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职业教育立法,及时培训适应产业升级和新技术就业要求的劳动力,进一步促进了其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推动了美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先后颁布了《职业教育法》(1963)、《职业教育补充法案》(1968)、《全面就业与培训法》(1973)、《职业教育修正案》(1976)、《职业训练协作法》(1982)、《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1984)、《帕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案》(1990)、《学校—工作机会法案》(1994)和《人力投资法案》(1998)。
(一)通过立法加强联邦政府管理职业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面临数百万退伍军人转入地方就业的巨大压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联邦政府在1944年颁布了《退伍军人重新适应法》,规定联邦政府为退伍军人免费提供退役以后再继续接受教育或技术训练的机会,凡是在部队服役90天以上者,就可以获得一年受教育的机会,每多服役一个月,受教育时间也相应增加一个月,接受教育训练的时间总共不超过4年。在受教育期间,政府负责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工具和生活补贴,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中等或高等教育。1945年又颁布了《退伍军人就业法》,促进退伍军人通过参加职业培训尽快实现就业。这两项法案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退伍军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为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1958年,为了在同苏联的军事竞赛中重新获得优势地位,美国国会颁布了《国防教育法》,把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各种科技人才作为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确立了地区职业教育管理制度。地区职业教育管理制度规定,设立地区职业教育分支机构作为联邦职业教育署的下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各州职业训练委员会开展技术训练和再训练活动,包括为学徒工提供职业训练和补习教育,使其成为熟练工人或科技人才。同时,要求各地区开办职业训练机构,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当地居民提供对科技发展有影响领域的职业训练,满足国防建设需要。《国防教育法》将发展职业教育提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这不仅极大地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而且加强了联邦政府对各地区职业教育的干预力度,促进了职业教育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196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职业教育法案》(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持扩展、改进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规定所有社区、所有年龄的公民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培训或再培训,并进一步规定这种培训要与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机会、学生兴趣及自身能力紧密结合,实现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1968年的《职业教育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职业教育的投入,开办了多种试验科目,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该修正法还规定要为那些参加职业培训的年轻人提供部分时间制(part-time)的工作,并规定只要社区内所有年龄段的人有意愿提高技能的,社区学院就要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使他们从中受益——不管他们已完成高等教育,还是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不管他们已参加工作,还是准备参加工作。
197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修正案》特别强调性别平等。在该法案的101节中有这样的规定:“各州在职业教育领域要尽量避免性别歧视,为每个人提供不受其性别限制的职业教育的机会。”该法案还对消除性别歧视做了具体规定:(1)建立和扩大社区学院,为妇女提供就近入学的低学费的二年制高等教育。(2)要求各州必须每年递交职业培训与工作中的妇女地位和性别差异报告。(3)规定妇女在一生中一定要工作一段时间。(4)为消除性别偏见,提供联邦资金。1974年《教育补充法案》还要求各州从联邦支持的资金中拿出8.5%用于为单亲家庭和弱势群体家庭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另分出3%的资金用于改善职业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与性别偏见。1976年之后,美国联邦政府投在消除性别歧视上的资金是每州每年5000万美元。[12]1984年颁布的《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更加强调职业教育领域中性别的平等性。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关注特殊群体的教育,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的法律有:1964年的《公民权利法案》(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64年经济机会法案》(The Economic Opportunity Act of 1964)、《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和《1973年中小学教育法案》、1974年为英语受限学生需要而颁布的《教育补偿法案》《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及1976年的《职业教育修订案》。[13]其中1974年的《教育补偿法案》、1976年的《职业教育修订案》及后来的《职业训练协作法》都明确规定了特殊群体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权利,并以联邦资金的形式提供了具体资助。
(二)通过职业教育立法来促进学生的综合能力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发展对人才提出了综合化要求,不仅要求员工有过硬的技术,而且要求员工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与适应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岗位。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综合能力的强调主要是通过两个职业教育法案和两个教育资助计划,即《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法案》与“技术准备计划”、《学校工作机会法案》与“学校工作计划”而实现的。(https://www.daowen.com)
《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法案》整合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1990年9月25日,乔治·布什总统签署了帕金斯法第二修正案《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法案》(简称《帕金斯法案》)。该法案以政府资助的形式提出了综合人力资源培养的途径:(1)融合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2)联结以美国国会为主要支撑的教育部与技术准备部。(3)加强学校与工作单位间的联系。[14]该法案结束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的状态,基本消除了德国双轨制的职业教育体系对美国职业教育的影响。
“技术准备计划”(Tech-Prep)是1990年帕金斯法案颁布后联邦政府为了适应社会对于人才的综合化要求而资助的重要的教育项目。该计划旨在实际环境中通过应用技术的学习而连接中学教育与中学后教育,整合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为学生提供能顺利进入人力市场、军队或进一步学习的必要技能。“技术准备计划”的具体实施是:(1)规定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2)明确规定了学习年限与学位种类。“技术准备计划”是最少两年的中学教育与最少两年的中学后教育相结合的连续课程学习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后学生可以拿到学士学位,又可以拿到特殊领域的副学士学位。学生既可以在四年制的学校学习,也可以在两年制的社区学院学习,或者在劳动部门或企业接受相关的能力训练。(3)强调课程的整合与一致性。《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法案》明确规定在“技术准备计划”中要把数学、科学、阅读、写作、交际等核心课程与技术课程相融合,强调职业教育内学科的整合。整合后的课程的主要特征是:课程设计指向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急需;强调学习经历的重要性;知识的学习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相关的问题,而不是为了未来生活的准备;学习活动要围绕实际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应用,要让学生能够经历问题解决过程并能感受社会的复杂。[15](4)强调社区学院与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5)试图通过发展教师的专业性来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
美国联邦政府的“技术准备计划”的实施是非常成功的。通过“技术准备计划”,美国职业教育不仅从联邦政府获得了大量的资助,而且从州政府也获得了与联邦政府相同的资金资助,这极大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由于强调核心课程与技术课程的整合以及学科内的课程整合,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得到大大提高。例如提前确定职业方向;在高中学习结束时,学生能够为进入大学或取得技术证书获得良好的信誉;能够学习与工作技能密切联系的课程;能够积累宝贵的、与职业相关的经历。
《学校—工作机会法案》强调企业参与。如果说1990年的《帕金斯法案》从宏观上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整合做出引导的话,那么,1994年颁布的《学校—工作机会法案》(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则是对综合人才的培养方式提出了细节性的引导。《学校工作机会法案》旨在通过教育与企业的合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高技术的人力资源。《学校工作机会法案》颁布之后,联邦政府的教育资助计划是“学校工作计划”(School-to-work)。“学校工作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与工作或劳动力市场相关的知识、技能、能力与信息,使他们做好从学校到就业的过渡。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以“学校为基础”的学习、以“工作为基础”的学习和与学校工作相联系的学习。以“学校为基础”的学习是以学习应用理论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的机会,包括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在工作导师的指导下培养一般的工作技能,并能有机会了解企业的所有方面。而“以工作为基础”的学习是由企业为学生提供的实地学习的机会,使学生积累工作的直接经验,并为学生提供企业界所公认的基本技能的指导与培训。以工作为基础的教育与以学校为基础的教育是相互协调的。在“学校工作计划”开始实施之后,许多大企业都积极地参与了该计划。如摩托罗拉和爱立信公司就发起了“2000学校操作学习计划”。摩托罗拉公司从1995年起就从当地职业学校中选学生让其每周在生产线上工作20小时。
“技术准备计划”“学校工作计划”都是为了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人在工作中合作的精神、与他人沟通与交流的能力,并把工作目的、任务、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这两项计划为美国经济发展培养了大量能够适应多变工作环境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
(三)通过职业教育立法来促进个人就业与经济持续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每次对职业教育立法的直接目的是指向个人的就业和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使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1990年的《帕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其他用人单位参与对职业教育的管理,实现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管理,不但有助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职业世界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教育的公平和民主,而且为建立各类学校及各种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相融通的终身化职业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该法案还鼓励政府、企业、教师、学生和家长更多地介入学校的规划和改革中,广泛地听取他们的需求和建议,摒弃妨碍职业教育改革的规章和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提高教育水平方面所起的作用。
《帕金斯职业教育法》的第三次修订案建议工商企业和教育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拟定合作培训项目和课程,主张职业教育课程要满足工商企业对职业技术人才的规格和质量要求。该修订案还提出通过课程整合的方式来达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促进就业的目的。具体措施包括:整合学术和职业教育的课程,加强职业教育的应用学术课程内容;使学生在一个内在一致的课程体系中获得数学、科学和交际能力,为学生以后从事工程技术或应用经济中的某种职业做好技术准备;把学生导向高技能、高薪行业接受就业或接受继续教育。整合学术课程和职业教育课程反映了知识经济对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新要求,突出了职业教育的定向性和应用性,这既能满足学生毕业的就业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其未来发展的需要。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对职业教育的直接导向是:(1)通过职业教育法案对人力市场做出及时的预测。1990年颁布的《帕金斯职业与实用技术教育法案》估计,到2000年在制造业中约有1500万个岗位会增加新的技术,同时有同样数量的服务岗位会消失。而且约有50%的工作所需要的技能是现行教育无法提供培训的。[16]同样,1994年的《学校—工作机会法案》中是这样描述美国的劳动力市场的:3/4的美国高中学生没有取得学士学位就进入了劳动力市场,他们没有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学习准备或技能;特殊群体的学生甚至不能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习;年轻人的失业率极高。(2)通过立法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做出这样的规定:社区学院与技术学院属于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对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或为准备成为技师的学生提供工程、数学、物理、生物等学科的副学士学位或2年的培训。同时规定:联邦政府给予各州职业教育发展资金的22%要用于初级社区学院与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社区学院与其他学术性的教育机构享有同等的地位。[17](3)通过立法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1994年颁布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案》确定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局,全面负责美国国家职业技能体系的开发与确定,并计划用五到十年的时间来完成。美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在客观上拉近了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距离。
此外,美国政府为了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通过构建标准体系,使得职业课程逐步获得了与学术课程同等的地位,学生更容易进行学习与就业流动。《国家在危急之中》发表后,各州纷纷开发了学术课程内容标准。1990年颁发的《美国的选择:高技能还是低工资》则有力地推动了这一进程,该报告认为:(1)工作与技术的性质正在发生改变,它要求一线工人具有更多的判断能力和责任心,从而对工人的知识、技能和态度提出了挑战;(2)美国缺乏清晰的职业教育标准,这是阻碍高技能工人培养的主要因素之一;(3)有了强大的标准与评价体系,职业教育才能更好地满足雇主需要。
1990年的《帕金斯法案》则明确要求各州开发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及成就水平测验。在一系列法案的推动下,至2006年年底,在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中,共有31个州已建立州层面的中等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其他州则或者正在建立过程中,或者已经有了地方标准。2006年的《帕金斯法案》的目的是在州和地方的努力下,开发富有挑战性的学术和技术标准,并帮助学生达到这些标准,为获得现在和即将出现的专业领域中高技能、高工资或高要求的职业做好准备,充分开发中学和中学后教育生涯和技术教育课程学生的学术或技术的技能。[18]该法案体现了世纪之交以来,美国职业教育政策的主要走向,即用“生涯和技术教育”彻底替代“职业教育”,提升职业教育的“层次”,使之发生根本的范式转换。[19]在该法案中,联邦政府第一次要求各州通过实施与企业标准相一致的测验,报告学生技术技能的达标情况,并且相对以往的帕金斯法案,1990年的法案更加突出责任和结果,对不能达到要求的州的处罚做了具体的规定;法案还再次强调各州和地方要为教师提供有支持的专业发展,并整合职业课程和学术课程,促进中等职业课程与中学后职业课程的衔接。同时,引入了“学习计划”概念,它意味着职业课程从单门走向了系列化、一体化。各州的标准开发,可能需要继续在科目层面进行,但更强调“学习计划”层面的标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标准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