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职业教育管理的演变
(一)对职业教育管理的初步认识阶段
美国是先有州而后才有国家的。从《独立宣言》发表到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依据《邦联条例》设立的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很小,在这种状况下,为了使全国的教育事业朝着联邦所希望的方向发展,联邦政府从宪法的普遍福利条款中找到了为教育事业向各州征税和拨款的理由,从联邦商业条款及其司法判例中找到了规范管理各州教育的方法,从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找到了用教育来确保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根据。[2]在找到以上法理后,结合联邦与各州权力分割的现状,联邦政府遂采取了借助自身优越的物力财力,诱导各州在接受联邦政府教育资助的同时,自觉自愿地遵照联邦政府的要求开展教育活动。另外,为了保证各州的教育活动达到联邦政府的标准,联邦立法还要求各州向联邦政府汇报活动开展的情况。
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可以享受和应该享受本法案规定权益的州,都必须按本法案第4条的规定,在5年内至少开办1所以上的学院,否则将停止授予该州土地和土地证券。”[3]另外,联邦政府为了对各州创办农工学院的情况有所了解并有效监督,法案同时要求:“每年须将各院校的发展情况和所进行的改进、实验、所花费用和取得的成果以及有用的州工业和经济方面的统计资料写成年度报告,分别邮寄其他所有按本法案规定可以得到资助的学院,同时也邮寄给内政部长一份。”[4]《莫雷尔法案》所开创的由各州向联邦政府汇报项目实施情况的方法,为其后百年来的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所继承和发展。1890年通过的第二个《莫雷尔法案》要求各州农工学院的院长每年将该学院的发展情况,报告给农业部长及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等。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是美国非常重要的职业教育法令之一,由于其设置了专门的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和各州相应的管理机构,全国职业教育的监督管理事宜主要通过以上机构来实施。法案规定:各州职业教育主管机构应在每年9月1日或之前,把州内完成的工作和按该法案规定领取和支付拨款的情况,向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做年度报告。而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除了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前向财政部证实各州根据本法案规定有权接受的款额外,还应该向国会做各州职业教育开展情况的年度报告。[5]另外,法案还要求各州要建立高效的公众监督与管理机制,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实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二)联邦政府全面介入职业技术教育管理阶段(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相对缓和的国际环境中,人类迎来了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美国成为新科技革命的策源地和中心。在新科技浪潮以及相关因素的带动下,美国的经济实力迅速增长。二战后的25年内,美国经济尽管出现过多次短期的经济衰退,但是年平均增长3.5%,国民生产总值从1946年的2000亿美元攀升到1970年的近10000亿美元,家庭平均收入由1947年的约3000美元增至1965年的6000美元;居民实际购买力在1946—1960年增长了22%。[6]但是,美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却没有消弭国内贫富之间的差距,同时以黑人为主体的弱势群体为争取平等民权的斗争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肯尼迪和约翰逊总统的“新边疆”和“向贫困宣战”等政策的指引下,与两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大萧条的做法类似,联邦政府依靠职业技术教育对抗贫困、改革社会弊端的信心持续高涨。除了系列民权立法、社会保障立法、人力资源开发立法等拨款之外,仅1963年《职业教育法》的拨款数额就相当于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案》拨款数额的150倍左右;相当于1926年《史密斯-休斯法案修正案》拨款数额的8倍多;是1946年《乔治-巴登法案》拨款数额的2倍多。[7]为了使增加的职业技术教育拨款发挥最大的效益,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联邦政府全面介入了职业技术教育的监督管理中,其突出特征就是除了各州继续在规定期限内向联邦政府报告区域职业教育的开展情况外,还创建了专门的机构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研究并定期评估。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建立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开展对法案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全程进行监督。另外,法案还提出:至少每5年组织一个不超过15人的国家职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开展全国职业教育的评估活动,以了解其项目的相关性与实施质量。在1963年法案的基础上,1968年《职业教育修正案》将国家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改为永久性机构,同时将其成员从12个扩充到21个,任期定为3年;1976年的《职业教育修正案》则加强了对职业教育信息的收集、管理、评估力度,为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数据报告和分析系统提供了专项拨款,并要求从1977年开始,各州除了负责递交职业教育短期、长期规划和责任报告外,还应该对州内的职业技术教育项目实施评估。同时,专门的国家职业教育评估机构每5年对法案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国家评估。修正案特别提及了在各州制定递交给联邦的规划时,要尽量邀请所有职业教育机构的代表参与规划的制定,以使各州的规划真正体现出民情民意。
(三)联邦政府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宏观管理阶段
自19世纪20年代末期世界范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特别是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出台,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西方政府干预国家经济生活的热情空前高涨,加之20世纪四五十年代大规模国有化运动的推动,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政府对社会各项事务的干预程度大大加强,其中一些国家还出现了行政权超越法权的反常现象。伴随着政府各项行政管理权力的无限扩大,政府公共行政普遍出现了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政策失效,乃至政府失灵等问题,尤其是经济领域内高失业、高通胀、低增长的“滞胀”现象的长期存在,使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为了摆脱这种困境,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兴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各国普遍出现了精简政府机构,裁减行政人员,借助委托代理方式,促使更多的市场力量参与到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垄断的管理事业中,并通过完善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规划,以及对绩效目标适时的测量和评估,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和效益(effectiveness)”的“3E”目标。在这种背景下,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的监督管理方式再一次发生了较大转变。其突出特征是:联邦政府从对职业技术教育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中抽出身来,将更多的监督管理责任委托给了各州。同时,为了使法案的实施既达到联邦政府所希望的标准,又照顾到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联邦立法仅仅规定了项目评估的核心指标,而对于项目实施中所能够达到的具体标准,则由州和地方根据自身情况与其上级部门协商后决定。1982年的《工作培训合作法案》更多地让联邦政府负责宏观的信息收集、管理和评估工作,州政府来分担联邦政府具体的管理职能;1984年颁布的《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要求通过独立的国家教育协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Education)对国内职业技术教育开展的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1990年颁布的帕金斯第二修正案《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教育法案》明确提出各州开展职业技能、就业技术、学生在校保有率,以及进入更高一级院校学习或进入军事机构或直接就业的人员比率等项目的评估。同时法案还强调指出,评估系统要赋予各州和地方最大的弹性,以使它们能够根据当地情况对项目指标进行适当调整。1998年和2006年的《帕金斯职业与应用技术教育法案》,则进一步明确了对各州和地方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评估的“核心评估指标”(core indicators of performance)体系,同时将州与联邦、地方与州各自协商确定的“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标准”(adjusted levels of performance)作为各州和地方努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