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职业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服务职业教育发展
英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事业,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始终保持对教育有稳定的投入。近年来,英国每年的教育支出约占国家公共支出的8.15%以上。英国教育投入的增长与政府通过立法手段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优惠政策是分不开的。如,英国1960年颁布的《慈善法规》第4款明确规定,学校所从事的一切教育活动为非营利性活动,属于免税范围;《1987—1988英国税务指南》第54条第7款规定,大学属非营利机构,享有免税权;1988年颁布的《公司与所得税法令》第505款中再次确认学校属慈善机构,享有免税权。因此,对于学校的收入,不管是来自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拨款,不管是来自公司、企业和个人的赞助、捐款,还是通过学校某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服务性活动得到的收入,只要是用于学校的发展,均不需要纳税。另外,相关法律也为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提供了保障。例如,英国1944年的《教育法案》根据不同学校经费来源将学校分为郡立学校、志愿学校和独立学校,并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196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产业训练法》对英国产业训练的质量和数量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依据该法成立了企业代表等组成的产业训练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在部门系统中集资或拨款,以资助企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这突出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和训练中的地位。产业训练委员会通过制定产业政策、训练标准和考试大纲,设计考试,开设训练课程,向企业征税拨款,提供建议与帮助等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后来,英国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法》也要求企业增加职业教育投资。该法规定,由企业、教育部门及工会三方组成“企业培训委员会”,从企业工资总额中征收一定比例的税金。该法案的目的是使培训经费更加合理、平等地用于企业培训,它标志着职业培训已进入政府调控的范畴。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案》规定,公立中学每年直接从中央政府得到拨款;高等院校由两个法定团体,即大学拨款委员会和高等教育学院拨款委员会分配高等教育拨款,高等院校不受政府控制,有权对资金提出分配原则。1992年英国政府颁布的《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案》规定,继续教育学院和大学预科学院直接接受继续教育学院拨款委员会的拨款。大学拨款委员会和高等教育学院拨款委员会宣布解散后,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取代了大学基金会、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委员会。所有的高等院校都要凭教学、科研成果申请经费。由此可以发现,英国政府在不同时期都为职业教育经费的来源及其使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目前,英国职业院校教学经费主要采用具有竞争性的“核心拨款加边际拨款”的方法。核心拨款是指如学生人数不变,学校仍能获得上一年度的拨款,以及政府基于对通货膨胀率的预测所做出的相应调整。其余的教学拨款部分均称为边际拨款,主要是为学生人数的增加部分提供经费。两部分拨款的分配均根据各校近期的效率表现通过竞争而确定。此外,高等教育基金会还设立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各校的特别计划和项目,如增设短期技术文凭课程,扩大有特别需要的学生的入学机会等。近年来,为使政府资助更具有激励性,英国在职业技术教育中正在试用“代金券”制度,即把学费以代金券形式发给学生,给学生以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权利,吸引不到学生的专业和学校就意味着没有经费,如果学校不改进工作就只好关门。政府把资助经费直接分发给每一个将受培训的青年,这改变了以往把经费分发给培训点的分配方式,有效地促进了英国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提高。
英国政府一向重视职业教育。早在19世纪末,为了使职业教育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及工商部门的要求,英国首先建立了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此后又成立了全国技术教育促进会。在促进会的努力和推动下,英国议会于1889年颁布了《技术教育法》,以立法形式把职业教育制度固定下来,成为国家引导和干预职业技术教育的开端。此后英国政府相继发布研究报告、白皮书,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各种措施,引导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英国政府于1945年发布的《帕希报告》是对战后英国职业教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第一个文献。1956年,英国政府发布《技术教育》白皮书,制定了5个发展规划,并得以成功地付诸实施,这成为英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又一转折点。1959年,英国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发表《克劳瑟报告》,对扩大青年职业教育机会产生了深远影响。196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工业培训法》,使英国首次有了国家培训计划,其主要目标是:(1)把培训与广泛的经济技术发展需要结合起来;(2)提高培训质量;(3)使各公司企业比较公平地承担起培训费用。
20世纪70年代英国成立了“人力服务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主导性工业培训政策;(2)规定培训目标;(3)制定不同职业的培训大纲;(4)对经过培训的徒工进行考试;(5)规定并考核教师资格;(6)在委员会所属培训中心开设培训课程;(7)向公司、企业索取培训人员助学金,以资助有关单位的培训费用等。
自20世纪80年代起,英国政府开始组织各种专门的研究机构对职业教育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专题报告、规划和白皮书,为世纪之交的英国职业教育发展方向提供了各种选择方案。如1982年的《新的培训起点》、1983年的《青年培训计划》、1984年的《工作培训》白皮书、1986年的《90年代的就业》以及1991年的《为了21世纪的教育与培训》。这一时期所发表的各种形式的政府文件多达数十种。这些方案和白皮书分析了英国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与对策,重建职业教育系统,推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英国推行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新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要把工作场所变为职业技术培训的主要场所,把政府主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转变为企业主办职业教育的模式。
(二)通过具体的立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保障
(1)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英国不仅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相关法律中也有类似资助职业教育的规定。1989年在总金额为807000英镑的关税和货物税中,至少有740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1964年英国还在《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可向所属本系统的企业主征收训练费,以支持自身的活动并向企业主实施的培训活动给予资助。这在法律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产业训练发展的训练费用问题,极大地提高了英国各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https://www.daowen.com)
(2)运用立法逐步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英国的职业培训起步较早,职业培训的立法也较早,如1562年颁布的《工匠法》、1802年颁布的《工厂法》等,但由于英国政府一向认为职业培训是产业界的事,政府很少介入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处于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发展缓慢。19世纪末,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职业培训的重要性,于是在1889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法》中试图将职业培训引向强制性发展的道路,结果却未能打破自由化职业培训的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各级技术人才严重缺乏,政府开始把加强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并使之法律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1962年英国政府颁发的《产业训练白皮书》指出,熟练劳动力的长期缺乏已经成为阻碍战后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64年英国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对职业培训控制协调机构的设置、职业培训的财政制度以及职业培训的设施等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1973年英国又颁布实施《就业训练法》,提出设立“人力服务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和训练事业的发展。该法实施以后,英国政府通过“人力服务委员会”依法对职业培训实施的干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制定法规进行就业指导
英国各级政府历来重视就业指导,也十分注重为就业指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1909年,英国颁布了《职业交换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就业指导的法律。该法规定英国国家劳工部必须在全国各地设立青年职业介绍所和青年职业顾问委员会,使其作为对青年实施就业指导的机构。1910年,英国颁布《职业选择法》,该法规定各地方教育局负责17岁以下青少年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1948年,英国政府颁布《雇佣与训练法》,明确要求英国各地的中学必须对所有在校学生实施就业指导。1964年,英国在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和配合中央青年就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青年就业委员会的工作。1973年,英国又在颁布的《就业训练法》中规定,地方教育机关应对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并安置就业;在“人力服务委员会”之下设置“就业服务处”,该机构在英国设有1000多个就业中心,具体负责就业服务的规划、发展和实施等工作。
(四)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领导职业教育工作
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组织保证,英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非常注重依法设立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如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设置“产业训练委员会”,该机构由劳资双方代表和教育专家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成员由政府就业大臣任命。这在法律上确保了政府对产业训练的宏观控制,保障了产业训练的有关各方在组织上的协调统一。1973年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规定,设立由劳资双方代表、地方教育局代表、教育界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的“人力服务委员会”,该机构的设立把英国训练和就业的管理权统一了起来。
(五)政府是教育体制的改革者,职业教育的推行者
重视学术、学位,轻视技术和职业技能的观念在许多国家普遍存在,英国也不例外。为了改变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看法,大力拓展职业教育发展空间,英国政府一方面加强职业教育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深化整个社会对职业教育意义的认识;另一方面,采取具体措施改革原有的教育体制。英国政府打通了大学和多学科职业技术学院之间的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间的界限与障碍,把职业教育提升到与传统正规大学教育同等的地位,开辟两者互相融合、互相贯通的途径,使两者实行二元并轨。政府允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之间互相转学。1986年设立的国家职业资格(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NVQ)体系,试图与学术性证书建立对等关系。但这种资格体系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带有明显的专门职业训练色彩,不重视基础知识、理解力和核心技能。它虽然为受教育者提供了良好的技能训练,却没有给予受训练者对职业的认识和灵活性,使其与学术性资格成为明显的双轨。1992年9月,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推出普通国家职业资格(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GNVQ)证书体系,既向青年提供接受更高水平职业资格教育的机会,又使青年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获得GNVQ证书的学生,可以直接就业,或免试直接升入大学攻读学士学位,还可以沿着这条路继续读下去,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它从实质上消除了双轨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上鄙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
自20世纪中期以来,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职业教育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重要作用,开始采取多项政策和改革措施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从而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制度。为顺应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内政治进程的需要,进入21世纪,英国各级政府着眼于提高全社会劳动力素质,把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作为经济和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其职业教育的发展走向可以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