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对职业教育的协调作用
在发展职业教育中,政府制定和推行的职业教育政策及其相关政策,具有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协调作用。职业教育事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组成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和结构。除此之外,职业教育系统还与教育母系统、社会系统之间无时不在发生着复杂的物质、信息、能量的交换关系,它们之间有时是“相安无事”的,有时却是矛盾重重的,表现出异常激烈的冲突。职业教育政策及其相关政策之所以具有协调功能,主要是由职业教育政策及其相关政策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职业教育政策是有关职业教育的权利和利益的具体体现,作为利益的“显示器”和“调节器”,所有职业教育政策都具有协调功能。
例如,《教育规划纲要》强调,要强化省、市(地)级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重点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区域发展的能力。《教育规划纲要》特别关注了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制度创新。在大力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同时,尤为注重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和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第一次提出了制定校企合作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教育体制重大改革试点范围。《教育规划纲要》还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发展民办教育、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及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诸方面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之前职业教育政策更加注重教学改革,在《行动计划》中,强调综合改革和协调,提出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走在整个高考招生改革的前列;二是分类考试招生规范;三是学分积累转换制度实施,保障学生在体系内转换与体系外流动。
《决定》则进一步确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任务是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基本特征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是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目标是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确立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原则。《决定》要求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发挥教育和产业两个领域、学校和企业两类主体的积极性,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