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建设
(一)鼓励职业教育评价的社会参与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这是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总抓手。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评价的行政力量过于强势,社会中介机构的生长空间有限,对中介评价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的争议和质疑从未中断过。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政府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为重点,在“管”和“办”上做了很多工作,但“评”特别是“社会评”依然势单力薄。因此,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教育评价的体系,成为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管办评分离中所谓的“评”绝不是为了强化行政评价,相反,是在多元评价体系中弱化行政评价,突出社会参与评价。所谓“社会参与评价”,既包括社会“评管”,又包括社会“评办”。具体来说,“评管”就是评政府,通过社会参与评价,促使各级政府履行好经费投入、规划布局、均衡发展等职责;“评办”就是评学校,通过评价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条件、课程设置、教育质量等实现社会监督办学的目的。
社会的评价权是由社会组织作为现代治理体系“第三部门”的组织特性决定的。这些社会组织具有机构存在的非政府性、地位影响的中间性和运行方式的独特性,具有评价监督的条件和优势。教育管办评分离中的“评”,既是公众参与的形式,也是一种监督、批评和建议。[16]因此,政府理应将教育的评价权交给社会,通过教育市场化改革,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也需要省、市、县三级政府在教育职能上步调一致、相互支持,形成上下一体、有机统一、衔接运行的“政策链”。地方教育体制改革探索出的一些成果,应转化为政府的政策与制度,同时,通过进一步统一思想和提高认识,因地制宜地制定系统配套的教育政策。当前特别需要强调各级政府制度供给的执行力,确保顶层设计与基层和学校改革实践的紧密结合,做好省级及以下政府教育职能的重新定位,明确学校管理权限的界定,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教育评价,建立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长效机制。(https://www.daowen.com)
(二)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价组织建设
现阶段政府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的文件上,如重视第三方评价,政府主动购买第三方评价服务,政府通过其实施的职业教育质量工程项目要求职业院校采用第三方评价等。由于政府教育职能从理念到承担方式的转变还不够深入、教育市场发育尚不充分、配套政策制度跟进尚不到位等,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价机构教育服务存在降低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政府教育服务供给的成本增加、造成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的交换行为等风险。[17]为此,政府除了采取购买服务等直接支持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要尊重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的价值追求,努力营造其所需要的市场化运行环境;通过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合法性、行为范围,从知识生产的实际出发,确定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价值、价格、垄断价格、价值决定;[18]按照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来购买和使用第三方评价服务,培育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及其行业组织[19],以及对市场失灵进行适时干预等,通过这些更为长效的方式支持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提高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
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建设。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建设。政府要加强专业评价人力储备的能力、不断更新教育评估理念与技术,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有效评估能力;坚持独立公平的价值操守。对政府下属的咨询机构或具有下属关系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评估机构而言,与母体剥离、坚持独立性尤为重要。二是要对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地方政府需要修订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条例,将“双重管理”改为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并积极培育和建立相关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政策,鼓励行业协会自律并加强对行业协会下设的各组织进行专业性的规范、指导、制约和监督。正如有学者所言,“民间组织解决了‘登记’问题,解决了‘缺人’问题,解决了‘自身治理’问题,钱就不成问题”[20]。三是制定行业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积极组建行业协会,会同行业领军者共同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为标准,包括评价机构或人员的准入标准与退出机制、议价规则、评价流程及现场评价行为准则、评价质量保障与反馈机制、评价结果使用范围与原则等,以自身的完善和规范获得市场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