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总经销商管理制度范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地区总经销商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经销商所经销的产品为本公司生产的×××牌系列产品。

第2条 经销区域的划分。

北京总经销:石家庄、张家口、大同、太原、呼和浩特。

上海总经销:常熟、张家港、苏州、昆山。

武汉总经销:湖北、湖南。

南京总经销:徐州、合肥、无锡、常州。

杭州总经销:宁波、嘉兴、金华、温州。

山东总经销:山东省。

沈阳总经销:东北三省。

天津总经销:廊坊、承德、秦皇岛、唐山。

成都总经销:绵阳、宜宾、西藏、四川省内北纬30度以北的地区。

重庆总经销: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内北纬30度以南的地区。

西安总经销:陕西省。

广州总经销: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海南省。

郑州总经销:河南省。

第3条 经销商在本公司授权地区内销售产品。

第4条 所有品种按双方确认的产品单价执行。

第二章 销量与付款方式

第5条 总经销商必须保证合作期内销售量达××套。

第6条 总经销商首批预订货量为××套,预订货款总值××元。

第7条 经销商需交付×万元信誉保证金,待合作期满后,未有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的,保证金及时返还。

第8条 第一次订货时,经销商应向本公司支付订货总货款的×%作为订货定金,经销商提取订货时,订货定金自动转为货款。

第9条 经销商应在提货前将订货货款全额汇至本公司账户。

第三章 交货与运输

第10条 对于确保销售指标以内的进货,应在收到经销商要货通知并得到本公司确认及本公司收到经销商相应的货款后10天内发货。

第11条 对于超过确保销售指标以外的进货,最迟应于××××年××月××日前将具体计划清单报给本公司。

第12条 交货地共有两个,分别是:××、××。

第13条 经销商可自己提货,但也可委托本公司代办托运(须经销商出具委托书),运费由经销商自行负担。

第14条 必要时,本公司将协助经销商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换货和退货

第15条 经销商在销售中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颜色、型号不适销,均可向本公司提出调换。

第16条 经销商在确保销售指标内所进的货若还未售出,只要不污、不损、包装完整,在约定时间内,一律可退还本公司。经销商在超过确保销售指标以外所进的货,在约定的时间内,只要不污、不损、包装完整,可按经销商所进货最后一批数量的20%退还本公司。

第五章 公司权利

第17条 公司享有处置经销商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利。

第18条 公司有审核经销商广告宣传材料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第19条 公司有核定地区零售指导价的权利。

第20条 公司有参与和指导经销商制订、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利。

第六章 公司义务

第21条 公司出具总经销证书,维护总经销商的权益,即不得在约定范围内另设经销商,或直接供货给某一客户,但公司有责任将所接洽客户介绍至地区总经销商。

第22条 公司向总经销商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23条 公司协助并督促总经销商进行约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第24条 公司向总经销商提供包括文字、图片、音像制品在内的广告宣传资料,与总经销商共同制订地区营销广告方案,协助总经销商做好广告、促销等工作。

第25条 公司向总经销商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第26条 公司协助总经销商做好货物的托运及调换工作。

第27条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的工作。

第28条 公司应做好经销商广告费用核报工作。

第29条 对于经销商订货数量以外的进货,公司应根据其要货明细及相应货款到账时间进行排序发货。

第七章 经销商权利

第30条 经销商享有约定区域内的销售独占权及发展和管理该区域分销商的权利。

第31条 经销商有权按实际付款进货总额5%的比例享受广告费用支持。

第32条 经销商享有按预订货清单约定的要求供货的权利及与本公司协商超过确保销售指标以外进货的权利。

第八章 经销商义务

第33条 经销商应自觉维护本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形象和声誉,在本公司的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第34条 经销商须在××××年××月××日前根据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品种、规格、颜色制定订货清单并报送本公司。

第35条 经销商不得超越约定区域开展销售,不得擅自在约定销售区域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第36条 经销商不得用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本公司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伪造本公司的产品。

第37条 经销商提供地区营销方案、广告计划和广告报价清单,在本公司的指导下,做好约定区域内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并按本公司的要求和程序提供核报广告支持所需的各项有关资料及广告实样。

第38条 经销商应协助本公司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39条 经销商开拓和发展规定区域内的销售网点,进驻该地区本公司确定的主要商场,并实施管理、提供配套服务。

第40条 经销商应准确、及时地向本公司传达包括库存、销量、分销商经营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第41条 经销商按规定的市场指导零售价制定地区零售价格,遇到商场打折、促销活动,若降价幅度大于12%,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2条 经销商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部门的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43条 若经销商未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确保销售量,则按其确保销售未完成部分所占的比例扣除部分信誉保证金;若因本公司供货严重不足,造成经销商未能完成合同确保销售量的,则不受此限制,同时本公司将对经销商予以适当补偿。

第44条 补偿金:(确保销售量中未完成指标量/确保销售量)×信誉保证金。

第十章 窜货处罚

第45条 第一次越区销售,把原扣利减掉1/3。

第46条 第二次越区销售,扣利取消。

第47条 第三次越区销售,将终止一切业务活动,取消总经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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