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账款管理制度范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问题账款管理制度范例

第1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题账款是指客户代表在销售过程中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账款。

第3条 因销售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同时也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退货的,视同问题账款。但特殊情况并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列。

第4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部门应于两月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次呈请部门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5条 问题账款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部门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客户代表填写。

第6条 法务室应在收到报告书后两日内,与经办人员及部门主管会谈商讨、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7条 经批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立即复印一份送交财务部备案。

第8条 经办人填报告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详细填写具体原因。

3.“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记载至填写报告日期止的所有经过。

4.“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填写赔偿意见,如需公司协助,请在本栏内填明。(https://www.daowen.com)

第9条 若没有按前条规定填写报告书,法务室须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两日内重新填写。

第10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书而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不予受理。超过15天仍未提请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11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部门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交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部门主管或会计员应受连带行政处分。

第12条 在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部门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须借阅有关部门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部门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部门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托。

第13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未能处理完毕者,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应依第14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14条 客户代表负责收回全部货款,如遇有倒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若收回的票据不是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或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的100%(以上各项所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金额依比例返还。

第15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即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账款的发生之日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16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室仍应寻求所有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例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第17条 法务室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一般由经办人先以口头形式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须于次日补写问题账款报告书。

第18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影响问题账款的处理的,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应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19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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