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坏账处理制度范例
第1条 为规范呆、坏账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客户代表根据过去半年内客户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订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妥善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3条 信用限额即公司可赊销给客户的最高限额,是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客户代表及客户经理、会计人员负责,并负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第4条 为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活动,每年分两次核定客户信用限额,可由客户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2条所述。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客户代表及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客户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而招致的倒账,其较原来核定高出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5条 客户代表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加盖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招致的损失,则应由客户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一半的赔偿责任。
第6条 各种票据应根据记载日期进行兑现,不得因客户的要求而擅自改变或迟延兑现,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新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7条 客户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还要以侵占货款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8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若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分公司主管应立即督促客户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若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一概由分公司主管及客户代表共同承担。
第9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10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得检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和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作冲账准备。
第11条 由于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发生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客户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部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客户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外,对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12条 客户代表明知故犯或有勾结行为,全部由客户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客户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13条 业务往来未到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如违反此项规定而发生呆账,则应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14条 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在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所得的比率)设定为全年5‰。
第15条 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允许呆账率的处理如下:
1.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2.超过6‰未满8‰者,警告两次,减发年终奖金20%。
3.超过8‰未满10‰者,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4.超过10‰未满12‰者,记小过两次,减发年终奖金40%。
5.超过12‰满15‰者,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6.超过15‰以上者,调职,不发年终奖金。(https://www.daowen.com)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职期间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16条 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低于4‰高于3‰者,嘉奖两次,加发年终奖金20%。
3.低于3‰高于2‰者,记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4.低于2‰高于1‰者,记小功两次,加发年终奖金40%。
5.低于1‰者,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第17条 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具体规定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者,加发年终奖金5%。
2.低于4‰高于3‰者,加发年终奖金10%。
3.低于3‰高于2‰者,加发年终奖金15%。
4.低于2‰高于1‰者,加发年终奖金20%。
5.低于1‰者,加发年终奖金25%。
第18条 分公司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19条 法务室依第9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去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所得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的奖金如下:
1.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奖励20%。
2.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奖励10%。
第20条 依第11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客户代表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承办人可获得其额30%奖金。
第21条 本制度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以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