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律他律问题

一、自律他律问题

这个问题在美学上已经有很多探讨,这里仅从音乐创作的角度看问题,强调二者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自律他律是对形式和内容关系的两种看法。以往美学上争论焦点在于音乐究竟是自律的还是他律的,意思是音乐内容究竟在形式之中还是在形式之外。实际上音乐可以是自律的,也可以是他律的;有的音乐是自律的,有的音乐是他律的。自律的音乐其内容相对单一,指的是形式所蕴涵的内容。他律的音乐则首先具有音乐本身的内容,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来和音乐以外的事物产生联系,从而“表现”了音乐之外的内容,通常是人的思想情感。作曲家各有各的美学观,具体创作时各有各的意图。许多作曲家立意表现思想情感,也有不少作曲家着力音乐结构。或者作曲家有时希望表达自我,有时则关注形式创新。因此,作为创作结果的音乐作品,就大致有自律性和他律性两类。也就是有的作品包含音乐形式本身所具有的内容和音乐之外的所指,有的作品则只具有音乐本身的内容,没有指涉音乐之外的意义。但是无论哪一类作品,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劳动,都要处理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因为形式与内容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概念。没有无内容的形式;内容要通过形式才能显现。与此相对,审美理解也应针对不同类型,而不应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