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创新的结合

三、继承与创新的结合

音乐创作一方面是继承行为,一方面是创造性劳动。继承与创新结合,是作曲的重要美学原则之一。

从根本上说,音乐创作是社会行为,因此受到社会各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和作曲有关的艺术和技术的所有成果。继承是自然而然的。一个人如果从小受社会音乐创作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产生创作兴趣,并学习创作,就可能最终走上音乐创作的道路。各国家和地区都如此。职业作曲者从小学习音乐,在一定年龄受到专门的作曲训练,最终掌握作曲的技术和艺术表现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然继承前人的相关成果,将相关知识和技能内化成自己的创作能力,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来熟练和提高技艺,并以自己的劳动产出来服务社会。中国古代的教坊,既培养表演的乐工,也培养作曲家。近现代学校教育专设有作曲系,专门培养音乐创作人才。印度传统音乐的创作,主要靠直观模仿来学习。例如拉格,成年乐手在某一场子中间表演,少年儿童长期在旁边观摩,并通过模仿,逐渐掌握技艺。当地人普遍认为,这样的模仿学习,要十几、二十余年才能达到为他人创作、表演的水平。

前人经验总结的作曲技术理论,是后人应该继承的财富。用得好,可以创作出好作品,成功率大。用得不好,可能受到束缚,影响创新。

创新是艺术的生命。作曲家们都不愿意重复别人,也不愿意重复自己。这就是创新的意识。从接受的角度看,审美者也希望作曲家不断创作出新音乐,以满足大家新的审美需求。审美饱和不可避免会在普通审美者和作曲家身上出现;只有创新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审美需要,也只有创新才能发展多元音乐的文化生态。创新是审美追求的必然,也是音乐发展的必然。问题是如何在继承中创新,如何符合艺术发展规律来创新,而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

从音乐历史上看,创新不是和传统的决裂,新音乐不是一下子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有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欧洲现代主义无调性音乐,是从大小调体系逐渐裂变而来的。在大小调体系中已经蕴涵着无调性因素:所有八度平均分布的音结构都具有调性模糊的性质——三全音(八度2等分)、增三和弦(3等分)、减减七和弦(4等分)、全音阶(6等分)、半音阶(12等分)。在很多奏鸣曲再现部之前,往往有调性模糊的片段,多采用减七和弦来获得所需的效果。瓦格纳的半音阶和声,孕育了十二音体系。印象派音乐多采用增三和弦、全音阶、半音阶等,造成调性的模糊。后现代主义音乐虽然和古典至现代主义的音乐“相反”:反文化、反美学、反形式等,但是它也是从现代主义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如果将约翰·凯奇的《4分33秒》当作随机噪音的偶然音乐的典型,那么它也是从乐音逐步走向噪音,由控制逐步走向随机、由人工逐步走向自然的。其轨迹是,乐音构成噪音(音块)——非常规演奏制造噪音——直接引进噪音现成品——自然噪音。

创新作品的新颖程度,是影响听众接受的一个因素。如果新颖程度超过了听众的接受阈限,听众就会产生“怪异”的反应和反映。这时作曲家应沉得住气,相信质量好的作品终究会得到人们接受或历史的合理评价。也有不少作曲家希望自己的创新能够很快获得社会审美效益,因此在新颖程度的把握上,采取折中的做法。也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迈进一步,让听众的听觉期待有所实现,又时有“落空”。如果听觉期待每每实现,听众就会觉得缺乏新颖;如果全都落空,又会觉得难以理解。当然,“听众”有不同类型,不能一概而论。详见后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