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众和雅俗关系问题

三、听众和雅俗关系问题

在他娱动机类作曲家看来,音乐是给人听的,因此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尽可能多的听众的喜爱。事实上听众多种多样,存在着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的差异,一种音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审美需要。“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音乐与听众的关系上,应该按自由选择、合理配对的原则来处理。作曲家只负责按个人审美理想来创作,写出各类好作品,社会有关部门应创造良好的传播渠道,让音乐审美的供需双方充分接触,听众各取所需,建立审美关系,实现审美效应。

因此,一方面要考虑听众的接受问题,另一方面又不能单纯地迎合听众。从美学规律上说,即便是各取所需,审美饱和也会发生。因此,作曲家可以创作新颖程度不同的音乐,以满足审美饱和速度不同的听众的需要。当然,作曲家也可以仅仅针对某一群体写作。

还有不少作曲家追求雅俗共赏。在雅俗音乐格局中,高雅音乐的听众数量绝对值往往小于通俗音乐的听众。因此,雅俗共赏的愿望,体现在作品写作中,自然是在复杂性和可听性之间取值。通常作曲家会选择流传广、人们熟悉的曲调作为主题,采用大家熟悉的音乐语言(比如调性语言)和作曲技术(西方古典音乐和中国“新音乐”以及当代流行音乐的技术);这样创作的作品往往具有旋律性强、节奏明快、织体简洁清晰又不乏专业性的特征。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

关于技法的新旧。并非新技法比老技法好。音乐作为文化事项,虽然随社会历史发展而变化,也有“文化进化”的样态,但是,无论哪种作曲技法,都能写出好作品和不理想的作品。因此,音乐作品是否写得好,与技法的新旧无关。

关于作品的反馈信息。作曲家完成的作品,听众有什么样的反应,从来就没有得到完全的统计,也不可能得到这样的统计。在音乐信息传播渠道非常多样的今天,这样的统计尤其困难。通常音乐作品价值的社会实现情况,由评论界来提供信息。作曲家则依照评论来调整自己的创作。但是,评论家的意见并不能代表听众的意见。因为评论家在听音乐时,往往没有进入常规审美状态,而总是夹杂着分析等等。另一方面,普通听众成分复杂,有各种类型的音乐耳朵和非音乐耳朵,并且一般不写评论文章,作曲家难以听到他们的意见。即便普通听众中有进入审美状态者,他们也并非都发表意见;即便发表了意见,也没有完全进入公共传媒,作曲家无从获取相关信息。作曲家个人与听众的接触面很有限,能获取的有效信息也不多,至少对调整创作方向而言往往是不充分的。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作来解决。尤其是音乐评论界,应努力改善工作,多为作曲家提供有关音乐作品的审美的反馈信息,而不仅仅是理性分析的反馈信息。

关于传播问题,特别是上演机会,是作曲家非常关注的,也是他们的劳动能否转化成社会价值的关键。这个问题涉及政治、经济和艺术判断。作曲家的创作落实在乐谱上,需要表演转化成音响。但是音乐作品能否上演或出版,取决于3种制约力:官方审查,确保新作品对社会有利;经费测算,要有提供表演、上演或出版的费用,还要预测上演后可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艺术判断,确保作品的艺术质量。如果是参赛,可以不考虑经济效益,但是还是需要表演、录音、评比经费。如果是对社会公演,公益演出需要通过政治和艺术审查,还需要一定的经费;商业演出除了政治和艺术审查之外,还需要更多考虑经济效益。显然,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然要追求听众数量,以此为尺度来选择音乐作品。这些制约力常常使作曲家的新作品上演受阻,或使真正有创新意义、有审美价值的音乐作品得不到传播机会,或得不到应有范围的传播。这些都需要艺术管理学的研究,决策者依照研究成果制定有利于艺术发展的政策,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施行。

思考题

1.从美学上看,音乐创作具有怎样的性质?

2.制约音乐创作的因素都有哪些?

3.音乐创作行为有哪些特点?

4.音乐创作应遵循哪些美学原则?

5.音乐创作都有哪些常见的美学问题,应如何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