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和民族性问题

二、个性和民族性问题

个性是艺术的生命,缺乏个性的音乐,往往会彼此相似而被共性的海洋淹没。追求作品的民族风格是显示个性的一条路径,也是开发利用民族音乐资源的结果。欧洲许多作曲家走民族主义的道路,形成了“民族乐派”。个人的如格里格、斯美塔那、巴托克、科达伊等,集体的如俄国的“强力集团”等。由于各国各民族的音乐风格不同,体现在作品中就形成独特的个性。但是从美学上说,“民族风格”是一种群体风格,它只能在群体之间比较才能显示个性,例如“东方风格”和“西方风格”比较,或者“佳美兰风格”和“拉格风格”比较。同样一种民族风格,还需要有独特的个人风格,才能区别于其他作品,显示出个性。进一步,创作者的每一部作品都要有独特性,避免自我重复。这再次说明作曲家为何执意“不重复他人,也不重复自己”。

如上所述,技术和艺术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艺术是文化,文化是多元的,有民族性的。因此,为艺术目的服务的技术,也应该有民族性。自然科学1+1=2没有民族性,但是作曲技术却不同。西方殖民扩张,使第三世界音乐文化受西方影响,不同程度出现西方化的“新音乐”。以中国为例,20世纪走中西结合的道路,提倡作曲上借鉴西方作曲技术,写“中国风格”的音乐。中国有56个民族。同一个民族各地方言、音乐又有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很难从各个民族音乐中抽取出一个“中国风格”来。从实际情况说,只要是56个民族音乐的风格,就是中国风格。20世纪的历史,中西结合产生了“新音乐”。可以说,它就是“中国风格”的代表。它是民族音乐学中“民族国家”(nation)层次的“中华民族”风格。而56个民族的音乐风格则是“族群”(ethnic group)风格。综上所述,可以将“中国风格”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风格,一个是族群风格。前者是官方文化,“新音乐”;后者是民间文化,传统音乐。那么,用西方作曲思维、作曲技法,能否达到创作民族风格的目的?事实证明,借鉴西方作曲技术,能够很好地创作“新音乐”,因为其中包含西方音乐“基因”。传统音乐一旦被改编,就成了“新音乐”。因为是按照西方作曲技法改编的。后来的“新潮音乐”,是借鉴西方现代作曲技法创作的,其中追求的民族风格,也属于新音乐范畴——依然是中西结合的成果。

由于审美只能在感性直观中进行,因此,音乐本身的感性特征是第一位的。音材料、音结构都能体现民族风格。采用西方乐器(如钢琴、管弦乐队)或嗓音(美声),再以西方作曲技术来创作,仅仅音调上采用民间音乐素材,创作的结果即便有民间音乐的“灵魂”,审美直观上依然是中西结合的,而不是纯民族的。这好比外貌上是白种人,具有黄种人的精神,直观上依然不是黄种人,但交往中可以感受到二者的结合。另外,这样的感性特征在国人创作的“新音乐”和洋人创作的“中国风格的西方音乐”之间,有时难以区分,特别是现代无调性音乐。充分的民族音乐的“灵魂”或“神韵”,是不能脱离它的“肉身”的。小号再怎么模仿唢呐也做不到完全的同一;小提琴再怎么模仿二胡也只能是相似。外国人太极拳打得再好,直观上和内在气质上也变不成中国人。东方人在欧洲演歌剧,无论声音怎样贴切,直观上给人的审美体验依然存在不协调。这不仅是美学问题,也是体质人类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概括起来,“民族风格”是有层次的;采用西方乐器和嗓音、借鉴西方作曲技法,在民族风格的表现上是有限的;20世纪以来区别于原生态民族民间传统音乐的中国“新音乐”具有中西结合的风格特征,一方面是借鉴西方作曲技术的结果,一方面也在多元音乐中增加了一元,为审美提供了新的对象。从多元音乐文化的角度说,作曲家可以创作各种风格的作品,大致可以划分为3类:各国各民族传统音乐原形及其变形和杂交型;新时期新条件出现了新原形及其变形和杂交型;以上各类的杂交型。例如,中国作曲家可以创作纯粹的56个民族的传统音乐、世界各民族传统音乐、欧洲艺术音乐(含电子音乐),可以创作中西结合的“新音乐”和“新潮音乐”,也可以创作现代流行音乐和“新民乐”,还可以创作和非洲、大洋洲、澳洲、拉丁美洲等结合的音乐,等等。就目前情况看,西方艺术音乐、现代通俗音乐、中国“新音乐”最多,而中国传统音乐“老根”上发展的音乐少,世界音乐少,世界音乐的杂交音乐更少。因此期待作曲家创作出更为多样化的音乐,使音乐审美市场更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