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信息技术公司

6.2.3 信息技术公司

信息技术公司凭借自身的技术以及效率优势,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服务机构的相关项目中。在我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项目中,信息技术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1)获取制作文化资源

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项目整合的资源中,有些资源并不存在于任何一家文化机构的馆藏中,这就需要采用相关的设备去获取相关的文化资源。考虑到人力、效率以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公共文化机构有时候会把这样的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信息技术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拍摄或者录音,然后制作加工成数字文化资源。

(2)对文化机构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加工

对馆藏文献数字化加工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由于受人力、时间、设备、专业技术等因素限制,会把文献资源外包给信息技术公司进行数字化加工。双方或者多方就知识产权、加工标准、时间期限、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内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技术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展数字化工作。

(3)提供整合平台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与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文化机构相比,信息技术公司具有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技术水平。目前,我国图书馆等文化机构采用的信息系统几乎都是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平台包括一系列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文献数字化系统、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资源组织系统、资源发布与服务系统、资源检索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而这些系统的开发需要信息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