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对象数据加工标准

6.4.1 对象数据加工标准

在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加工标准,这样才能够保证数字对象统一显示、有效利用和长期保存。一般说来,文化机构数字化的文献类型主要包括图像、音频、文本、视频等,对每一种类型资源的数字化都需要建立对应的标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已经制定了图书馆领域的图像、音频、文本、视频数据加工标准与工作规范,并对各类型的数据采用的格式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43]。我国文化共享工程也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视频资源数字化加工格式规范V2.0》《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讲座资源建设规范》等标准,对视频数字化加工格式和视频摄像与制作的声音、画面、字幕等技术进行规范。其中,《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视频资源数字化加工格式规范V2.0》制定了三级推荐格式规范:一级推荐标准(视频源质量达到广电播出级质量的资源),二级推荐标准(视频源质量达到准广电播出级的资源),三级推荐标准(视频源质量相当于浏览级的视频资源)。该规范建议用于保存的视频格式选择与视频源质量接近的标准,就高不就低,同时考虑存储成本灵活应用。此外,科技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项——《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与规范建设》(CDLS)项目包括一系列的子项目,其中有一个子项目就是《数字资源加工标准规范与操作指南》[44]。该子项目发布了一系列的报告,包括《专门数字资源对象的格式标准推荐分析报告》《通用数字资源(音频数据)格式标准分析报告》《通用数字资源(视频数据)格式标准分析报告》《通用数字资源(文本数据)格式标准分析报告》《通用数字资源(图像数据)格式标准分析报告》《通用数字资源(矢量数据)格式标准分析报告》《数字资源加工标准规范研究报告》《数字资源加工操作指南研究报告》《数字资源加工标准与操作指南开放试验大纲》《数字内容编码与内容标记标准研究分析报告》《数字资源加工标准与操作指南项目报告》等[45]。这些标准为我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活动中对数字资源的加工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否能够直接采用相关标准,需要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笔者认为,我国必须建立数据对象加工标准规范,但并不是相关标准规范越多越好,标准规范太多了就等于没有标准规范。因此,在我国已经存在数字资源对象加工规范的情况下,我国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整合过程中应尽量采用已有标准,如有必要,再对某些数字资源的加工另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