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书拟超越对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关系争辩的一般层次,尝试从“以古鉴今”的视角出发来确立研究的意义。即将研究的触角与视野深入到传统社会中关于“德治与刑治”、“德主刑辅”、“礼法融合”或“礼法之争”等所涉及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争辩之中,凝练争辩的问题及其实质,探寻问题背后的社会背景与理论逻辑,追问国家治理模式与社会管控制度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共生融合之道,从而来反观并剖析当下伦理学与法理学之间对于法律与道德“分而言之”的研究范式,最终以期开辟两大学科合力诠释伦理与法理互动与互通的研究新路径,并为当下的法治社会建设,尤其是促成伦理与法理的互动、互通与共融提供一定理论上的参照。
(一)理论研究层面的价值
鉴于当前伦理学与法理学未能就当下的法治国家建设之伦理与法理的互动、互通与共融而形成合力性研究态势,因此,拟借助于对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基本问题的梳理、诠释与反思,架起伦理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合力交叉研究的桥梁,借此,弥合伦理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在构建具有中国主体性内涵的法治理论体系与话语系统过程中的“分而言之”的“裂痕”,形成交叉、融合性的研究范式便成为了本书研究的价值范畴之一。预设于此,不仅可以拓展伦理学的研究广度与深度,增添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内容与底色,担负起文化情感传递与传承的时代使命,而且也可以增加中国式法理学研究的主体性内容,丰富自身话语系统的文化传统要素。明晰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稳定和统一的社会伦理关系,确证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规律——法律与道德自古就是相互影响、合作和支持,警醒当下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道德建设彼此分离的现状。
纵览人类社会的法治建设历史进程,无论是价值层面上的法治理念,还是行为规范层面上的法律,都不可能与伦理道德无涉,在理论上如此,在实践中同样如此。依法治国的现代化进程不可能、也无法割裂这一“传统”,哪怕这一“传统”已经被生硬地理解为僵死的过去或已经支离破碎,但是,无传统或反传统,最终解构的是当下依法治国建设所必须依赖的社会同一性之精神基础。如今,我们则正处于一个“传统激荡、需要传统但又缺少了传统”的十字路口,面对的则是“在一定意义上反传统,无传统或正在形成某种新传统”的“轴心时代”。曾几何时,法学研究试图通过“嫁接西方的法治传统”来建构一个新传统;而伦理学则尝试着“返本开新”承接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而孕育一个新传统,由此,两大学科将作为现代社会与国家秩序极其重要建构性力量与手段的法律与道德“分而言之”,各自试图凭一己之力所形成的理论话语而跃升为建构“新传统”的主导性力量。因而,在理论研究的层面,伦理与法理之间的互动、互通与共融被分割,甚至是背离,已经是在法治国家建设理论研究层面上的理论困境与瓶颈。
所以,在理论研究层面上,本书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或者价值与意义便如下:其一,开辟伦理学与法理学两大学科交叉的理论研究新路径,凝练共识,形成合力,努力成就一种法理学与伦理学交叉融合的研究范式,实现对伦理与法理双向关注的研究视角;其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题进行类型化的探讨,文化上的理解,哲学上的追问;其三,确证稳定和统一的社会伦理关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首要前提和必然之路。
(二)实践需要层面的意义
理论研究层面上的问题无疑来自于社会现实的需要,理论研究成果的价值与意义则在于是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能否呼应社会现实之需要。
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进行梳理与解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同样,在现实层面上也具有重要的价值。(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从宏观层面上而言,这是建构法治国家主体性内涵及其自身话语系统的必要性努力。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治国模式都具有自身的特质,需要从自身的文化传统中获取一定的情感要素。值得注意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建构的法律制度体系,客观上却是让我们产生了一种内心深处的矛盾与困惑——虽然建构了门类较为齐全的、“现代性”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彰显了一种“价值与传统”,可是,我们却对这种“价值及传统”与“现代性”产生了一种陌生感,且与我们的历史与经验格格不入,甚至与我们自身“固有的”文化传统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体现了某种“价值及传统”与“现代性”的法律制度之时,便立即就陷进了无法解脱的精神困境之中。[1]
那么,如何从自身的文化传统中来吸取必要的营养来消除这一精神上的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回归自身,审视自身。因为法治社会建设根本不可能做到“道德中立”或与道德建设无涉。甚至可以说,重构稳定与统一的社会伦理关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为此,本书拟从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的内涵、价值与理论层次结构所内蕴的经验等问题出发,为消除当下由文化传统自然形成的社会伦理关系与法律拟强力所构建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张力提供一种历史性的思考,出发点则是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与当下的法治国家建设及社会道德建设勾连在一起,视角则是嵌入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定历史境遇之中,通过阐释激荡于其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所衍生出的诸多问题集群,尝试性地论证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道德以及伦理关系的稳定和统一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正向性关联,从而为建构法治国家主体性内涵及其自身话语系统的必要性努力。
第二,从微观上来看,试图为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的社会热点、典型事件在伦理与法理之间所出现的难题与困境提供文化情感上的见解,真正理解并缓解“民意”与“司法”二者之间所隐含的价值观念上的过度紧张。
当法治国家建设缺乏能引起普通民众文化情感共鸣的话语系统与价值标准之时,那么,司法实践中的个案以及社会热点、典型事件的解决,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其一,则是从现代司法文明的价值体系出发,坚持“有法必依”的处理原则;其二,则是与此针锋相对,固守着与生俱来的文化情感逻辑,不可偏离“以情服人”的行动轨道,必须贯彻“合情合理”先于“合法”的行动逻辑。如今的法律似乎已经作为一种强势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充当“无所不能”的“救世主”!殊不知,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必然导致法律的实然性状态与应然性状态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固有的紧张,而法律始终以一种“无所不能”的姿态试图消除这一紧张,因此,法律便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处于一种“分裂状态”之中,在一定意义上,它成为了一种“剪裁”普通民众文化情感的手段。因为,无论是以国家的姿态来筛选并认可来源于人类风俗习惯的道德,还是借用国家暴力机器通过既定的程序仪式而创制的法律,皆为我们在面对自身生存困境因时因地的努力自为之举,其用意不外乎“用生与用世”之考量。因此,法律与道德只不过是在消除面对自身生存困境时的“生存与生活策略”的外在表现而已,其内在的终极目标乃是为自身的生活建构一个安宁祥和的社会环境。
因此,如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正确地认识法律的作用与文化情感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在个案中的地位,防止过度依赖法律作为利益冲突与矛盾化解机制的“现代文明之神话”。法律,虽然它是人类理性的创造物,但它并非赤身裸体地来到世间,它也承载着一定的文化情感、文化经验以及文化性格,它也并非只是属于国家与社会有序化运行的一种工具而已,还是普通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更是普通民众赖以安身立命的文化经验意识与情感的抽象表达。
第三,提升国家的现代治理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我们忠实客观地对待我们的传统文化。
历史是现实的镜子,对现实的理解必须有历史的眼光。以“德法之辩”为视角来触及事实层面上的“传统社会的‘社会超稳定结构[2]’是如何通过法律与道德来形成治理模式,以及制度体系是如何构建的”等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将现实与传统在该类问题上进行一种事实或方法论上的比较,这理应是提升现代国家治理能力不可或缺的努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应用国家机器来强力推行法律,应该适宜地转换思维——从统治到管理,从管理到治理,应该充分地借助于道德的力量与伦理的文化认同感来实现社会、国家与公民在思想、情感与心理上的交流与互动,从而促成各方合作共赢、和谐互惠,真正达到伦理与法理共融、共生与互动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