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化”出“族群”的功能

二、文化“化”出“族群”的功能

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文化”的有无,乃“人猿相揖别”的重要标识,而“文化”的特质与殊异则是人类社会中族群你我之间各不相同的标签。东方人之所以与西方[16]人之间存在差异,这并不是简单的肤色、人种上的不同,而是体现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事方式以及语言文字上的差异,正是这一差异性成为了中国人、英国人、俄罗斯人、美国人、阿拉伯人、埃及人等不同民族与族群的之间区分的重要标识,而这一差异性内容则完全是由“文化”来决定和塑造的。也就是说,“文化”的差异性成为了“我们之所以是我们”的重要内涵与标识。

(一)民族性格差异性形成的自然环境

我们知道,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不但催生出了人类社会璀璨的整体文明,而且也在此过程中衍生出了类型各异、丰富多彩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文明——希腊、埃及、印度、中华等,也塑造出了不同的民族性格,如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德国人的严谨、俄国人的沉毅豪放、法国人的浪漫、中国人的勤劳中庸等,那么,这些不同的民族性格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仍然需要回到“文化”基本功能上来寻找答案。

一如前述,“文化”是在人类社会满足自身各种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需要的层次与种类决定了“文化”的内容及其特质,而需要的满足又受制于自然环境条件,因此,“文化”的内容及其特质与其产生的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关联,或者说,不同的自然环境形成了不同“文化”的内容及其特质。因为“对于每一民族来说,它所处的地理环境都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这个民族的文化以巨大的影响。由于地理环境的相对不变,它对于一个社会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恒定的,同时也由于其作为一种与人相对的受动的存在物,它并不直接地参与到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之中去,而只是给人类的历史提供了一个‘真正舞台’和‘表演的场地’”[17]

如此一来,恒定的生存自然环境所搭建的“舞台”与“场地”就大致决定了所有登台表演角色的行为特征——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与行事方式,以及戏目内容的类型——民族文化的主色调与主旋律。

为了较为详细地阐述这一行为特征以及主旋律的形成过程,并将这一阐述过程置于特定的“舞台背景”之下,以此来论述“我们是谁”的文化内涵特征及其形成过程。同时,为了契合本章“德法之辩”与文化模式之间内在关联性,也更好地凸显出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所特有的内容、模式与规律,因此,我们以中国传统社会在“德法之辩”命题上的认知:钟情道德、迷恋仁政——作为阐述对象。

(二)“德法之辩”命题的文化特性

在“德法之辩”命题的文化特性,集中地体现在对于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关系规则的定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定位以及选择并非只是偶然之举与权宜之计,而是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为惯性与思维定势,甚至可以说是各自整个民族的集体无意识[18]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时光的隧道回溯至中华文明之初来探讨在特定的生存自然环境下所形成的“德法之辩”命题的文化特性。

一如前述,文化产生于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所以,对于“德法之辩”命题上的文化特性,需要从他们之初所处的生存环境上来呈现这一特性。如果从世界各族文明的产生来看,也需要回到这一问题上来。因为,任何一个民族的文明其实就是他们这个民族应付其栖身环境的总成绩;而文化则是一种文明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之中所形成的生活的方式。[19]而且文明的起源不是生物因素,或地理环境单独发生作用的结果,文明是“一种遭遇的结果,”是“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在人类与自然环境的“挑战”和“应战”中诞生的[20]。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其名著《历史研究》中所提出的“挑战——迎战”的文明发展模式[21],也正是从文化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联性来阐述的。

由此,接下来我们将先民所栖身的生存环境来回溯、分析在“德法之辩”命题上存在的文化特性。即东方钟情于道德的宗法主义文化认知的形成。

1.宗法主义文化形成的自然环境

与西方崇尚法律的理性主义文化特征比较而言,古老的东方文明古国——中国却恰恰钟情于伦理,迷恋着道德,循血缘、重情理,建构的是一个宗法主义的道德王国,遵循的是礼治秩序。所以,礼仪之邦乃为中华也。清代史学家章太炎先生为此诠释到:“中华之名词,不仅非一地域之国名,亦且非一血统之种名,乃为一文化之族名。故《春秋》之义,无论同姓之鲁卫,异姓之齐宋,非种之楚越,中国可以退为夷狄,夷狄可以进为中国,专以礼教为标准,而无有亲疏之别。其后经数千年,混杂数千百人种,而称中华如故。以此推之,华之所以为华,以文化言之可决也。”[22](https://www.daowen.com)

同样,中华“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仪”[23]的文化内涵也是在特定的生存环境中,不断积累和强化生存经验与智慧而形成的。

与古希腊先民们所栖身的开放型的、狭小的海洋沿岸的自然环境不同,我们的祖先是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辽阔的陆地环境之中。就作为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的黄河流域而言,其面积就达到了七八十万平方公里,这里是黄河的冲积平原,土层厚实,草肥林茂,温度适宜,另外,长江流域甚至是西南崇山峻岭之间的广袤地域,也曾是中华先祖们栖身的地方,而这几片地域的面积也是多达四五百万平方公里之广,而且气候温润适宜,土壤肥沃,雨水充沛。所以,从整个孕育中华文明的地域版图来看,可谓“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24],详而言之,即是我们的先祖是生活在一个广阔的、封闭的内陆环境之中。这片区域东濒浩瀚无际的太平洋[25],北接漫漫的戈壁滩和原始针叶林,西有流沙千里以及冰川广布的帕米尔高原,西南耸立着青藏高原,南面则是地势崎岖、多山地峡谷的贵州高原和南岭。这些天然屏障将这里围成一个近似封闭的地大物博,土地资源极其丰富的陆地空间[26],该空间正好处于北纬约30度至40度的亚热带和温带区域。

可见,在生存的自然环境上,具有这样的三个显著特征:相对隔绝的地理形制、辽阔多样的生存空间、温湿为主的气候条件。[27]这与孕育古希腊文明的地理条件完全不同。这里的土地适宜农耕,雨水充盈,四季分明。

人与自然的关系双向同构往往是通过人们的生产实践实现和发生关联的。

黑格尔说:“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把人类束缚在土壤上,把他卷入无穷的依赖性里边。”[28]所以,最能体现这一依赖性的就是人们的生产方式。因为自然生存环境对活动于其中的人们的行为方式、风俗习惯以及性格特征等施加影响,往往是通过劳动生产方式这一媒介实现的。因此,最能适应这一地域特征的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耕、采集与狩猎的生产方式。在这一模式下,只要家庭成员辛勤地劳作,同心协力,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一般都是获得足够的生存物质资料,确保一家人生活能够自给自足。由此所形成的生活行为习惯便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29],奠定的是以一户一家为单位的生存机制,追求的是稳定与和平的生活格局。这样的生产方式、生活行为习惯以及生活理想所塑造的个体性格不可能具有进取的雄心、冒险的精神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放性内涵,而是“早出暮入、注重耕稼、守土顾家、注重稳定”的保守特色,所以,个体的角色定位不是城邦的公民,而是某一家族中的成员;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模式是以“情理为纽带”的类型;对于社会秩序的理想定位与期盼也不是以实现人之理性为目标的法律之治,而是追求“内圣外王”式的道德王国。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是由血缘所铸就的宗法网络,社会结构是家国同构的范式,因此,在构建维护社会和国家秩序正常运转的方式与手段上,如果不是以“家”为起点,从“家”的逻辑出发[30],那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2.宗法主义文化的“化育”功能

人们创造文化并不能天马行空任由驰骋,必须以相对稳定的自然生存环境为基础。

一如前述,生存之需,催生文化。总结并强化生存经验,形成特有的行为方式与思想价值观念,这是文化铸就民族性格的重要历史进程。因此,“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的客观生存现状,以及以“情理为纽带”社会关系类型,就奠定了中华文化的重要基础与方向,也决定了文化所创造的解释系统的基本内容。

那么,如何创造出合理的解释系统来维护并强化“农耕生产模式下的宗法式社会关系”?毫无疑问,它需要的是温情脉脉的道德,来梳理、呵护、承载和体现家的血缘纽带与情感,而非无视血缘情感的法律;它需要的是区分尊卑长幼之身份,并维护和强化家长权威的礼仪,而非追求人格平等,以利益为平衡杠杆的理性规则。所以,在中华文明诞生之时的先哲们便构造出了以“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解释系统,以此来铸就我们的行为方式与思想价值观念,形成我们对自我身份认同的文化认知。

在这一文化基本方向的导向下,对于“孝道”的重视便是文化解释系统的应有之义。因为个体的角色定位是家庭成员,在“孝道”逻辑下才有家庭成员之爱与被爱、家庭之情与理的空间,所以“孝道”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孝道”也是作为家国同构社会关系稳定运行的润滑剂,因为“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者,未之有也”,因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31],所以“由家及国,家国同构”的模式将“家”的原理上升为“国”之准则,由此,“在家为孝”与“在国为忠”之间便无缝对接起来。

重视“孝道”的背后,其实是强化家庭在塑造个体本质规定性的功能。而强化的逻辑起点便是“血缘”。因为“家”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的聚合体,而“血缘”又是一个不可以借用理性思维予以究诘的范畴,比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惠式的感情之分,只可能诉诸于“孝道”范畴之下的“情”与“爱”,所以,人性本善便是个体本质规定性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仁义礼智,乃人之善端也,因为我固有之,非由外铄与于我也。如此一来,“仁者,人也,爱人”。仁者,人心也[32],人之所以为人,则是通过人性中固有的爱人之情感与道德内涵来规定的。

人性本善的文化预设不仅成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标识,而且也成为了构建人们行为规则系统的逻辑起点。纵览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演变进程,则是一条清晰的由道德所主宰的“道德法律化”之路。在这条路上,法律成为了道德的附庸,失去了自身的独立地位。而且在道德的强力作用之下,社会阶级结构消纳于伦理,国家隐没于社会之中。虽道德不能完全成为社会利益冲突与矛盾的化解方式,但整个社会之所以形成了稳定的结构并正常运转,则是完全取决于道德的力量[33]。所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等伦理便成为了包含法律在内的所有行为规则理应彰显的精神实质与价值准则。

综上所述,在这样一种以“血缘”、“情理”、“家国同构”等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化育”之下,塑造出的只可能是一个安伦尽份、崇尚道德、追求礼治秩序的族群,一个视人伦之情理为基本行为准则的道德个体。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中华文明为何是一部博大精深的“家天下”的道德文明史,而不是犹如西方那般崇尚法律的理性主义文明史。

至此,需要说明的是,在生存逻辑的维度之下,“德法之辩”所呈现出的内涵,则是始终需要温情脉脉的道德来安抚处于小农经济模式中的小家与大家(国家),这都是生活在不同地理环境之中的人们的生存方式,而无优劣高下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