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道德法律化”的巅峰之作
从立法及其水平来看,《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它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具有相当高的地位和声誉,甚至可以说它是世界历史中中世纪时期内法律典籍的杰作。
这一部代表中国传统社会法典的巅峰之作,无论是从篇章体例结构的安排而言,还是从罪名、刑罚、婚姻、职制、军事、诉讼制度等内容来看,都标志着中国传统社会立法的最高水准,可谓是承前启后的鸿篇巨制。[1]
(一)对条文内容关键性概念进行详尽的解释,而且遵循一种溯源性、总结性的阐释方式
比如对于“大不敬”罪中“盗及伪造御宝”行为的解释,而且是在总结已往相关法律典籍内容的基础之上进行总结性疏解。《唐律疏议》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禁还,及方城,季训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宝’。”又如,对于“卫禁律”的解释。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且对于“卫”与“禁”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2]在《唐律疏议》中,诸如此类的解释与溯源,不胜枚举。
(二)梳理罪名、罪行及其刑罚,并就罪名及其罪行的历史之流变进行历史性的溯源和解释(https://www.daowen.com)
如对于“十恶不赦之罪”,疏议曰:“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3]又如,对于“不孝”罪中的“供养有缺”罪行,《唐律疏议》云:“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缺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在刑罚的溯源上,如对于笞刑:“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又如对于杖刑的历史追溯:“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泊随室,以杖易鞭。”又如对于“八议”制度的历史追溯:“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4]在《唐律疏议》中,对于重要的罪名均进行了历史性的溯源。
(三)在体例结构上的继承与创新
比如《唐律疏议》对于其总则《名例律》的解释:“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5]
由此可见,《唐律疏议》可谓汇集了前期历代立法成果,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提炼、创新和发展,且后期的宋元明清均未能出其左右,并沿用之。“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6]所以,可以毫无夸张地说,《唐律疏议》已经达到了中国传统社会立法的最高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