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社会秩序的依恋

一、道德社会秩序的依恋

《唐律疏议》是“道德法律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其最高水平的巅峰之作,它不但实现了“礼法一体化”,而且也成就了中华法系“一准乎礼”的特征。儒家伦理思想经由法律的渠道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规则。但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其“硬性”的一面,尤其是严酷的刑罚措施,将先秦儒家具有的人文关怀与血缘亲情的“软性”教化思想变成了国家暴力维持下的、绝对化的“纲纪与教条”,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矛盾,制造了对立。不过,客观上,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实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礼治”,而非实质层面上的“礼治”,尤其与先秦时代的儒家之治国理政理想相去甚远。

坚持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最终依赖于社会中每个人的道德修养与道德实践,并形成道德自觉,这一直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时代儒家的终极愿望与期盼。为此,他们总是寄望于具有人情内涵和生活习惯性质的“礼”来维护和调控社会秩序,由此也对于“礼”寄予了太多的期望。“礼”被赋予了极其丰富的内涵,肩负着较多的功能。[8]

在“礼”的“感化”和“规训”之下,儒家所要真正实现的并不是通过外在强制力所形成的“礼治秩序”,而是《礼记·礼运》所描绘的“大同”社会。[9]而非如法家所倡导的“以力服人,以刑去刑”的“刑治主义”。

所以,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手段与方式上,儒家一直以来强调的是个体的自律,社会的自觉,这大概也就是《大学》将个人“修身”置于了“八条目”的核心位置的重要原因。在儒家看来,“修身”不仅仅是个体“内圣”的需要与成果,以及形成道德自律性的必要,更是“外王”的起点与基础和形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所以,在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心目中,“依礼而治”一直优于“依法而治”,期望统治者是“内圣外王”之人,以德为纲,追求仁政,实现德治,这就是他们治国理政的最佳模式与选择。(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自两汉由董仲舒将儒家思想神学化、纲常化之后,并经过“引经决狱”等“道德法律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先秦儒家的国家治理模式已经变成了由国家暴力所维持的“刑治主义”,虽然,历代各朝的统治者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大多借助于严刑峻法来维护和调控社会秩序,但是,经过儒家伦理思想熏陶、饱读经书的统治者,内心之中仍然对于先秦儒家所描绘的“大同社会”与和谐的道德社会秩序恋恋不忘,儒家教诲所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仍然希望“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0]的社会秩序维护模式,也始终相信“礼”是人们行为规则的核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1]

自两汉通过“引经决狱”来推动“道德法律化”进程实现儒法两家合流和融合开始,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上,一直坚持的是“外法内儒”的模式,但是,这时儒家所推崇的“道德软性控制”已经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且在思想领域中已经“礼崩乐坏”了,所以不得不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量来推行自己的理想,不过,就儒法两家的国家治理模式来看,相较于法家所崇尚的“权术势”及其凡事皆一断于法的路线与模式而言,儒家在国家治理模式与手段上所推崇的仁政以及德治,则具有较大的宽容度和亲和力。对此,徐复观先生分析道:“礼是从宗法中的伯叔兄弟甥舅的亲亲关系中所规定出来的,所以在周旋进退之间,还有一种感情流处于尊卑上下之间,以缓和政治中的压制关系。虽然‘亲亲’的精神消失了,但由‘亲亲’精神客观化出来的礼,其所定的君臣上下间的分位,远没有由术法所定出来的悬隔而冷酷。”[12]

所以,虽然经过一千多年的“道德法律化”进程建构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法律的“道德属性”也在这一进程中被成功塑造,法律成为了社会秩序维护和调控的主要手段,并且通过“道德法律化”巩固了儒家伦理思想“一尊”的社会思想地位,但是,借助于严刑峻法所维护的“礼治秩序”,并非是儒家,尤其是先秦儒家所欲以实现的社会秩序、治国理政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