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实现了“礼法一体化”的目标

二、《唐律疏议》实现了“礼法一体化”的目标

《唐律疏议》的问世,不仅体现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立法水平,而且也将自两汉伊始的“引礼入法”的进程推向了一个无与伦比的高度,完全完成了“道德法律化”进程中将儒家伦理思想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使命。在《唐律疏议》条文之中,礼与法的融合已经达到了一体化的程度,二者之间相互渗透、密不可分。“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在其字里行间,处处可见“立法一体化”的内容。

在《唐律疏议》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中,“政教”与“刑罚”之间的体用原则被“一以贯之”,实现了“一准乎礼”的效果。为达致这一效果,在具体的条文“疏议”中,多采用历史上儒家典籍中的经句来进行论证与解释,这不仅可以提升论证与解释的权威性,而且可以“引礼入法”实现“道德法律化”的“一脉相承”。如对于“八仪”之中“议宾”的解释:“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疏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诸如此类的解释所引用的儒家经典典籍还有书、礼、易、春秋、公羊、左传、尔雅和孝经等经句,仅其《名例律》就引用达四十处之多。如此一来,儒家经典中的核心思想与原则就融合在具体的条文之中了,那就更无须说儒家的经句了,如“孟子曰,残贼之人,谓之独夫。荡,覆也。言纣为周武王所灭也。”“准绳者,孟子曰,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圆平直,不可胜用也。准,取其平;绳,取其直。”所以,礼即法,法亦礼,礼法一体化也,出礼则入刑也。(https://www.daowen.com)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对此,犹如学者所言道:“唐律的内容,‘实三典之隐括’,儒家经义的精神,俱以礼的名义渗入到了条文之中。”[7]所以,自两汉开启的“道德法律化”立法进程,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的主导下,所诞生的《唐律疏议》标志着“引礼入法”实现儒家思想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进程已经达到了历史的巅峰,由此,“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使命与目标也宣告完成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