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学法:国家对官吏法律素质的驯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官吏曾一度是国家法律的“管理人和收藏人”,因此,他们是懂法的社会群体。所以,他们也就成为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主体。为了增强国家对于人们的控制力量,对于官员的法律知识驯化便一直是统治阶层极为看重的一件事情。但自春秋战国“铸刑鼎、刻竹简”不断公布成文法之后,官吏便逐渐失去了国家法律“管理人和收藏人”的资格,但是,官吏学法的职责并没有因此而废除,而且还作为了考核他们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在秦汉之时,要求官吏必须“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33],于是,便渐趋形成了“以吏为师”的社会氛围,这无疑是赋予了官吏宣讲法律的重要职责。“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无以佐上。”[34]所以,自此之后,“以吏为师”、官吏学法、官吏宣讲法律便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传播形式予以延续下来。
盛唐之时,随着代表着古代社会立法最高水平的《唐律疏议》的颁布实施,国家则对官吏宣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出身以后,当宜习法”。[35]为此,唐统治者便开始着手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为此,在科举考试中,特设明法科,为法律的宣讲提供重要的人才保障。
相对于唐代而言,宋代在官吏学法、宣讲法律的事情上,要求则更加的严厉,甚至以刑罚的方式来惩罚不学习、不熟悉国家律令的官吏,可谓开历史之先河。“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必须读法……当今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36]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在宋代刮起了一股士大夫等官吏学习律令的强劲之风。(https://www.daowen.com)
明代,在朱元璋所倡导的“重典治国”指导思想主导下,对于官吏的法律素质要求则较之前代而言更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与要求,明代在《大明律·吏律·公式》中,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37]可见,在明代,对于官吏而言,不仅要熟读并明律意,而且还要能灵活运用,不但国家会监督官吏的学法用法情况,而且还有严格的惩治措施。
清王朝在培育官吏法律素质上,基本延用明代的模式。
综上所述,可见,自唐之后,国家对于官吏法律素质的要求渐趋拔高和提升,所采取的措施也逐渐趋于严格。这与“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在盛唐之时基本完成是密切关联的。因为法律制度体系的历史建构已经基本完成、完备,所以,急需的是法律的实施。而在传统社会中,官吏是集行政与司法两职于一身的主体,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良莠直接与法律作用的发挥关联在一起,更何况他们还肩负着法律知识传播的任务,因此,统治者在官吏的法律素质的塑造上都极为重视,不惜动用刑罚的方式来督促他们学法、知法、用法,从而为国家法律的实施提供重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