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化”后果及其特征
“道德法律化”是构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方式与渐进过程,即将道德规范、道德规则以及道德价值通过国家立法这一平台予以制度化、规范化,这也是法律成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模式。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守法习惯的养成,诸多的行为规范必然会退出法律领域,或褪掉法律的强制属性,而重返道德的世界,并成为一种道德自律,从而将法律上的“必须”转换成道德上的“应当”,此乃“法律道德化”的目标,而这一目标也正是儒家内心深处的终极追求。因为在他们看来,个体通过自我不断地道德修炼,从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自律,让道德的力量取代法律的强制,从而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所以,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一直对于严刑峻法存在着一种排斥的心理,犹如朱熹所言:“民化于善,可以不用刑杀也。”[50]
但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下,这一美好的愿景却随着“法律道德化”各项举措的强化而出现了“事与愿违”的情境与结局。
在社会思想意识领域中所出现的专制、僵化等现象就是典型的表现。我们知道,“道德法律化”现象之所以能够自两汉一直持续至隋唐,并以《唐律疏议》的问世而触及顶峰,则是因为在社会思想领域中儒家被定为“一尊”的结果,但是,先秦时代的儒家理论已经在“道德法律化”的进程中成为了一种不可究诘的教条与纲纪,演变成了残酷无比的刑具与刑罚,“仁”的内容以及“礼”之关怀已经面目全非,所以,各项强化的“法律道德化”举措所传播的道德意识与价值观念不免成为了从灵魂深处控制人们的工具。虽然,宋明理学完美地阻击了来自于佛老两家的冲击,实现了儒家伦理思想体系的自我完善与完备,但是,它已经是“添一字不得,减一字不得”僵化形态,而非原初的儒家理论。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与其说“法律道德化”是培育人们遵守法律的道德习惯与道德自觉的措施,还不如说是国家进行思想控制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在明末之后,宋明理学不仅招受到了自身内部的非难和批判,还受到了外来基督教思想的冲击[51],加之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新的生产关系的出现,这些都给作为社会主流思想意识形态的儒家伦理思想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为了维护自身至尊的地位,强化思想控制的力度,大兴文字狱,则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法律道德化”俨然成为了加强思想控制手段的不二选择。
虽然,宋明理学家也一直在延续着先秦儒家那个美好的愿景。也始终认为,严刑峻法的终极目的是“存天理”,倘若一味地依赖刑罚,不可避免地出现滥刑、滥罚的情形,由此制造对立,激发矛盾,所以,他们也主张采用“以宽济之”的原则来推行法律,“大者于事或有所害,不得不惩,小者赦之,则刑不滥而人心悦之”。[52]“夫理义不足以悦其心,而区区于法制之末以防之,其犹决湍之水注千仞之壑,而作翳萧苇以捍其冲流也,亦必不胜也。”[53]不可否认,这是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真知灼见,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家所倡导的“刑治主义”的不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这一美好的愿景只可能是“空中楼阁”,无法落地。
思想上的专制要求,理论体系自我封闭的僵化形态,必然在维护和巩固方式上需要强而有力的措施。那么,在“道德法律化”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形之下,除了不折不扣的推行已经建构的法律制度之外,似乎别无选择,因此,内心深处“去刑罚”的良好愿景与客观上对严刑峻法的过度依赖之间便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这一矛盾心理的作用与影响之下,“法律道德化”所追求的在社会秩序上的“道德软性”控制方式只不过是法家所倡导的“刑治主义”的变种形态。所以,“法律道德化”举措的强化并没有实现其真正愿望与目标,其结局而是走向它的反面——诸多的行为规范不但没有退出法律领域,而是愈发地得到了法律强化,甚至连“文字狱”也成为常态,刑罚的方式也愈发地残酷、残忍,如凌迟的刑罚方式也逐渐得到了“重视”,道德自律也愈发变成了严酷的法律强制。
【注释】
[1]对于《唐律疏议》的特点与历史影响,主要参考了王立民教授以及张晋藩教授的相关研究成果,即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八篇“中华法系成熟与定型的唐法制;王立民.《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6):3-9.
[2]《唐律疏议》。
[3]转引自王立民.《唐律疏议》——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6):4.
[4]《唐律疏议》。
[5]《唐律疏议》。
[6]《唐律疏议》。
[7]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修订版)[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166.
[8]如《礼记·祭义》所云:“天下之礼,致反始也,致鬼神也,致和用也,致义也,致让也。致反始,以厚其本也;致鬼神,以尊上也;致物用,以立民纪也。致义,则上下不悖逆矣。致让,以去争也。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礼也,虽有奇邪,而不治者则微矣。”尤其是它承担了实现儒家“道德仁义”的重要使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9]《论语·学而》记载: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所以,他们所追求的是“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10]《论语·为政》。
[11]《论语·子路》。
[12]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M].台北:学生书局,1980:99.转引自干春松.制度化的儒家及其解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3,注释1.
[13]转引自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48-248.
[14]转引自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93.
[15]李渊庭,阎秉华.梁漱溟先生讲孔孟[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88.
[16]《商君书·说民第五》。
[17]《商君书·君臣》。
[18]《荀子·礼论》。
[19]《荀子·性恶》。
[20]《商君书·说民》,又如,韩非子也认为:“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衰,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棰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成方圆。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今世主皆轻释重罚严诛,行爱惠,而欲霸王之功,亦不可几也。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不以爱惠免,是以无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韩非子·奸劫弑臣》。
[21]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据《宋史·刑法志》记载,它是一种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的酷刑,它使人备尝痛苦,然后慢慢死去。该酷刑直至清光绪年间才得以废除。
[22]转引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33.
[23]康有为:《大同书》。
[24]转引自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66.(https://www.daowen.com)
[25]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67.
[26]《仓颉篇》全书是用四字一句写成的,60字为一章,每句4字,每章15句,全书共55章,一共收录了3300个字。——任新宇.中国古代蒙学教材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4-5.
[27]《急就篇》成书于公元前四十年左右,其形式有七言、四言、三言。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姓氏名字;二是服器百物;三是文学法理。全书共分34章,合计2144字。——任新宇.中国古代蒙学教材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5.
[28]任新宇.中国古代蒙学教材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6.
[29]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67.
[30]任新宇.中国古代蒙学教材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12.
[31]任新宇.中国古代蒙学教材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28.
[32]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序[M].北京:中华书局,2005:1.
[33]《汉旧仪》。
[34]《云梦秦简·语书》。
[35]《唐·选人条例》。
[36]《新唐书·选举志》。
[37]转引自转引自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76.
[38]《周礼·乡大夫》。
[39]转引自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70.
[40]《明史·礼志》。
[41]转引自曾宪义,马小红.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72.
[42]如《礼记·经解》所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
[43]主要是九部正经和三部兼经。九部正经即《周易》、 《诗经》、 《尚书》、《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穀梁传》,三部兼经即《论语》、《孝敬》、《尔雅》。加上北宋时期的列入考试范围的《孟子》,即科举考试的内容“十三经”。——干春讼.制度化的儒家及其解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38.
[44]即《论语》、《孟子》、《大学》和《中庸》。
[45]即《诗经》、《尚书》、《礼记》、《周易》和《春秋》。
[46]《明史·选举志二》。
[47]《四书五经大全》是《五经大全》、《四书大全》、《性理大全》的合并本,主要是程朱理学家对于四书五经注释的汇集,这就意味着程朱理学成为了经学统一的解释标准。——干春松.制度化的儒家及其解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0.
[48]可见本书“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道德化’阶段”的内容。
[49]《论语·为政》。
[50]《论语集注》卷十三《子路》。
[51]在清代之初,曾经爆发了关于传教士是否应该遵循中国礼仪和风俗问题的“礼仪之争”事件。这场争辩最终以清朝皇帝雍正颁布禁止传教之谕令而告一段落。详情可见安田朴,谢和耐.明清间入华耶稣会士和中西文化交流[M].成都:巴蜀书社,1993:6-8.
[52]《论语集注》卷十三《子路》。
[53]《朱熹集》卷四十九《答王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