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

三、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

人类社会的进化历程已经证实,起始,人类社会中的政治权力的资格争夺和维持延续的方式与动物群居种群中的“首领”与“王者”地位与身份的获得如出一辙——它最初也是某一人凭借着自身的自然禀赋所得到的馈赠,如强壮的身体、超群的智慧等,所以,政治权力所具有的支配性和控制力与武力天然地勾连在一起。这就决定了暴力是政治权力最初资格获得的重要方式。但是,与动物界周而复始地通过争斗重新确立“首领”与“王者”地位与身份不同,人类社会中的某一主体或群体一旦享有了政治权力则会采取各种方式与手段来美化、巩固和延续自身享有政治权力的资格,将最初暴力的硬性控制转换为思想意识上柔性教化,这便产生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方式是否合理的问题。概览人类社会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方式,大致有三:其一是诉诸神秘力量的事后追认方式;其二是凝练情感要素,奠定价值认同的道德基础;其三则是通过构建外在的制度性保障方式。

(一)诉诸神秘力量的事后追认方式

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方式上,最初都是借助于某种超越性的、神秘的力量,如神、上帝、天等类似的不可究诘的对象,并运用宗教化的语言、仪式将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和统治模式描绘成一种自然性的秩序,将自身塑造为神、上帝、天等对象在人世间代言人的角色,这几乎是每个民族早期政治权力合法性展现的范式,这就是迎合当时人们思想和心理上对自然崇拜的特性。哪怕是在新旧政治权力出现更替之际,也往往采用这样的方式与模式。对此,马克思说:“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4]”如此一来,其自身所享有的管理以及惩罚的权力就是为了维护和捍卫这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的正确方式。既定的社会资源占有格局就成为了自然而然、理所当然的情形,这种利用人们心中对自然力量敬畏所产生的信仰而建构的合法性模式则完全属于对既存事实的事后确认与追认,其认同的基础极为薄弱。所以,显而易见,诉诸于某种超越性的、神秘的力量来建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方式之所以能够产生效用,则是源于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条件中人们对自然力量的畏忌,以及因此而对于天与神等自然神秘对象所产生的信仰心理。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之时,就必然会出现“让恺撒的物归恺撒,上帝的物归上帝”以及“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的局面,所以,当利益纷争将尘世与天国切割开以后,天与神等自然神秘力量在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合理性论证的力度上必然被予以消减,甚至陷入无能为力的情形,此时,就需要借助其他的方式来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疏解。

(二)凝练情感要素,奠定价值认同的道德基础

借助神秘力量来为自身的政治权力合法性提供注解的方式,不过是一种掌权者对自身身份的事后追认的模式。其薄弱的价值认同基础必然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而退出历史的舞台。

对于政治权力的存在及其功能的认可,需要一定的价值观念基础或在情感上的共鸣,唯此,才能为“政治权力的道德正当性”提供必要的情理支撑。当然,不排除统治者可以借助于暴力的手段强制地维持自身身份与地位的神权属性,促使人们趋于武力而服从,但是,这种模式的确立及其维护成本极大,而且风险极高。所以,统治者均会从道德情感的层面来寻找人们服从和认可自身统治的价值内容与基础,培育人们对于统治的忠诚义务与道德基础,以此来降低成本、控制风险,确保持续有效的、名正言顺地把控政治权力。

为了寻找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中外的思想家们为此提出了许许多多的、各具特色的理论主张。比如建立在个体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在这样的理论模式中,政治权力则是个体权利的守护神,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存续的基础就是人们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体系中,国家只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进行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的暴力工具,因此,政治权力只不过是统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必然结果与反映。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则是将政治权力(君权与王权)的道德基础始终建立在“家”的基础之上,认为政治权力乃家父权的自然延伸。(https://www.daowen.com)

较之通过神秘的外在力量来奠定合法性基础的事后追认方式而言,寻找并粉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的道德基础则前进了一大步,因为此种方式至少契合了人们内心之中的某种情感因素,而不是盲目地臣服于某种未知的力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发挥出超越武力的威力,让人们心悦诚服地栖身于政治权力之下。不过,因某种情感或需要而衍生的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道德基础仍然是一种主观上的范畴,因此,它天生就具有不稳定性的特质,那么,如何弥补这一方式的不足?

“宗教思想、道德思想……必须由强有力的社会集团承载,才能产生强大的社会作用。必须有人尊崇这些思想,鼓吹这些思想,捍卫这些思想,贯彻这些思想。要想在社会中不仅找到其在精神上的存在,而且找到其在物质上的存在,就必须将这些思想制度化。”[5]所以,无论是权力神授的思想,还是在情感上价值认同意识,如果需要克服自身的不稳定性,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寻找合理的制度载体则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需之举。

(三)构建外在的制度性保障

构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制度框架是政治权力合法性建构方式上极为重要的措施。它可以将内在的情感认同转化为客观的法律等制度规范,从而在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上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也可以将政治权力主体的产生、资格的继承以及监督都置于预先可知的视野之下。更为重要的是,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各种要素予以法律化、规范化可以大大地降低政治权力的运行成本,减少政治权力主体更替变化所产生的不确定性。

就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制度产生而言,起始一般都是对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习俗进行提炼和总结,甚至也会借助于宗教的语言与仪式来形成自身所需要的强制执行力,但是,随着其不断在政治实践中完善、更新和发展,则变得更加具有规范化的属性和强制力量。于是,它就成为了政治权力发挥其对于社会秩序整合效用的重要平台和主体平稳更替的重要保障。

就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制度自身的特征来看,它既是客观存在的、有形的各种制度,所以它具有规范性,具有特定的行为模式,同时,因为它是对于人们情感要素与价值意识的固化,所以,它也具有无形性的一面。无形与有形之间相互融合与强化,就成就出了制度在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上独有的效能。

具体到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制度而言,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以身份与血统等要素为核心内容的世袭制以及通过考录等方式的选拔制度,均是较为典型的制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