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命”为基础的建构方式

一、以“天命”为基础的建构方式

一如前述,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社会中,在政治权力合法性建构的方式上,一般都是借助外在的神秘力量来对已经存在的政治权力进行一种事后追认。同样,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君(王)权合法性建构上也遵循着这样的方式与方向。

在中国古代人们所崇拜的神秘力量谱系中,“天”始终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对象。这是因为在以农业和采集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社会中,“天”的阴晴、雷电、刮风下雨等“喜怒哀乐”的现象往往主宰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并由此决定着他们的生死存亡,所以,人们对于“天”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的巨大心理敬畏,由此,也就衍生出宗教意义上的信仰与崇拜,主观上赋予它诸多的功能与含义[6],也成为了中国古代人们思想价值的源泉,个体生命中的绝对主宰,社会秩序的终极根据。所以,《庄子·天道》即云之:“夫天地者,古之所大也,而黄帝尧舜之所共美也。”许慎也在《说文解字》中如此注曰:“天,颠也。”此乃人之顶也,具有至高无上之谓。《太平御览》释义道:“天之为言颠也,居高理下,为人经也,群阳精也。合为太一,分为殊名,故其立字,一大为天。”

可见,“天”在人们的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正是基于此,它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君(王)权合法性建构所依赖的重要对象。君(王)权的享有者也正是借助于“天命”来为自身的统治奠定合法性基础,假借“天”的旨意来粉饰自身手中的君(王)权。如统治者自称为“天子”,诏曰“奉天承运”等。

具体而言,由夏及周,无不是遵循这样一种方式来确认君(王)权的合法性。

在夏商君(王)权的获得与承继上,《尚书》如是述之:“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7]又如孟子对于尧舜之间传位的解释:“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8](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在后人看来,在夏商君(王)权的更替过程中,“德”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但是,它并不是一种决定性的要素。实质上,那只不过是为了履行“天命”而主观粉饰、自我标榜的条件而已,是为进行事后追认自身君(王)权合法性的筹码罢了。不过,这一筹码却成为了其后架通“天命”与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合法性之间的桥梁,具有无比强大的解释力量。因“汤武革命”而出现的商周君(王)权更替的结局,周统治者更是借用这一桥梁将周乃奉“天命”的事实渲染的无以复加。比如“天命靡常,唯德是辅,修德配命,敬德配天,敬德保民”等,由此将自身渲染成是,理所当然地获得殷商“厥邦厥民”的不二人选,是“奉天承运”,是顺应天意。所以,对于纣王之死,孟子便回答“闻诛一夫矣,未闻弑君也”[9]也就不足为怪了。

为表达“天神”的恩赐,无论是夏启,还是商纣王,以及有“德”的周代统治者,都会举行隆重的祭天、祭神以及祭祖的仪式,以此来宣示君(王)权获取的正当性、延续性,这样的仪式实际上是在对人们进行君(王)权合法性的教化。对此,郭兆光先生在《中国思想史》中有这样的阐释:“古代中国所有的王朝,都曾经借助一系列的仪式与象征来确立自己的合法性,这叫‘奉天承运’,在国家典礼的隆重仪式中,拥有权力者以象征的方式与天沟通,向天告白,同时又以象征的方式,接受天的庇佑,通过仪式向治下的民众暗示自己的合法性,因此,国家典礼常常比今天想象的更重要,正是如此,郊祀与封禅才会在古代政治生活中被放置在如此醒目的位置,而明堂、圜丘、宗庙制度才会成为如此重要的知识。”[10]

虽然,在古代社会中,祭天、祭神以及祭祖的仪式是人们对自然力量心存敬畏,无比畏惧的心理疏解,但是,它客观上却承担了对君(王)权合法性进行事后确认、教化民众的重要功能,为此,三代的统治阶层对于这样的仪式推崇备至,目的就在于通过这样的仪式来形成并培育人们对自身统治权力的心理认同基础,形成人们屈从于君(王)权统治的行为习惯。为此,《礼记·祭法》如是曰:“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如此,祭天、祭神以及祭祖的仪式就成为了古代君(王)权为自身诸多行为进行辩护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当然,在祭天、祭神以及祭祖的仪式之中,所遵循的程序、主持祭祀的人员以及所用祭品等,并非具有随意性,而是具有严格的标准体系,并且经过不断的实践,形成了一套严密地规范性体系,后经过人们不断地改造、提炼和完善,这一套规范体系就成为了道德规范、法律制度及其内容的重要来源——礼。所以,礼,它源于宗教祭祀,其后内化为道德,并外化为法律等制度体系,如《礼记·礼运》对于礼如是解释:“夫礼必本于天,肴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所以,从这一角度而言,礼,它必然是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合法性建构所依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且在“周公之礼”之后,它便成为了各朝历代统治者进行自身统治合法性解释和论证不可或缺的范畴。因为在具有宗教之礼的教化之下,自然而然地将人们的“敬天敬鬼神”心理转化为“尊君尊王”“服从君(王)权”的现实行为,从而实现了由“天”及“人”的转换,完成君(王)权合法性辩护。

不过,通过这样的方式所形成的君(王)权合法性的认同是建立人们对自然的敬畏和畏惧心理基础之上的,当社会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之时,此种心理基础就会被现实的利益诉求所拆解,所以,客观上,君(王)权的合法性需要新的方式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