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国同构”社会价值共识的形成
在周王室衰微之后,周室祭天资格垄断地位被打破,天子之礼被僭越,礼崩乐坏的局面随之出现,因此,承受“天命”而号令诸侯的周王朝统治者头顶上的神秘光环也逐渐褪去,“天命”观念中的“奉天承运”之神圣性也在诸侯争霸之中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强权逻辑下的疆土与子民的武力争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通过宗教性质之礼所建构的君(王)权合法性基础已经基本消弭殆尽。
不言而喻,人们对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认同实质上是他们在思想意识层面对于政治权力的主观认可,因此,合法性认同的产生、塑造和培育必然离不开客观的社会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宗教意味的“天命”信仰与崇拜方式已经不合时宜,但是,人们赖以栖身的自然与社会环境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因此,在此基础之上产生的合法性建构方式与方向之基本特质也就不会发生多大的改变。
客观而言,具有宗教性质的祭祀之礼已失去了自身对人们所具有的在思想意识上显性的控制力与凝聚力,不过,它经过历史的沉淀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隐性力量。因此,如何将这一隐性的力量转换为契合时代发展特征的另一种显性合法性认同的方式,就成为了自周之后那个“礼崩乐坏”时代诸子百家的重要历史课题。
(一)改造“周礼”之精神内核——由“天”而“人”
在“德法之辩”文化模式部分,已经就特殊的自然环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特征及其结构进行了探讨,那就是适宜于农业生产的大陆型自然生存环境产生了以人伦之情为基本运行原理的社会关系特征,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家国同构”的社会关系结构类型。
在相对不变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中,为历史的课题交出满意答卷的则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他们正是洞察到这一社会关系结构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理论原点,为宗教之礼搭建了可以栖身的理论平台,那就是不断地强化统治阶层的“为政之德”及其个体的内圣要求,并将这一要求视为承受“天命”,享有君(王)权的必要条件,而且将“爱民、体恤民情民意”等“以民为本”的行为与思想要素植入“为政之德”的内涵之中,这样一来,就将人们的“安居乐业”与否与君(王)权的合法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就为君(王)权的合法性奠定了广泛的道德价值认同基础,所以,也就实现了宗教之礼向道德之礼的“华丽转身”。
完成这一“华丽转身”的重要方式就是重新阐释“周礼”,将具有“天命”宗教属性的“周礼”改造成为具有人伦之情的“道德之礼”。(https://www.daowen.com)
在宗法主义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强化“周礼”所具有的“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社会秩序整合的核心功能,并借助于“正名定分”的思想洗礼与教化,将“周礼”外在的礼仪要求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觉,将客观的“周礼”规范转化主观的道德修养标准。从而,就实现了礼由外向内的转化。由此,一个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认同的“内圣外王”的价值链条就构建起来了——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外王”必须“内圣”,这是个体德性提升的必要条件;“内圣”必然“外王”,这是一种信念,谓之德者,得也;“内圣”为了“外王”,这是德行的必然目标;“内圣”就是“外王”,这是统治者的自我粉饰和辩护。[11]这也就是《大学》之中的“八条目”之间的内在逻辑。[12]于是,道德修身就成为了平民百姓安身立命之本,帝王将相治国安邦之始。而礼仪又为道德修身量身定做了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在孔子“以仁释礼”以及孟子“五伦”的社会关系范式的理论辩护推动下,以君(王)权为核心的政治关系便与人伦关系对接起来,加之人伦关系的血缘属性,于是,血缘、人伦与政治便实现了互通,所以,家→家族→国家的“由家及国、家国同构”的君(王)权运行逻辑便得以建立。而推动这一逻辑得以贯通的则是“道德修养”,所以,“修身”也成为了“八条目”中的核心要求。这也就是儒家始终强调统治阶层必须“有德”的真实原因。因为如果没有这一基本要求,不仅其统治的合法性将失去“民意”基础,而且有违“天意”与“天命”。
如此,由儒家伦理思想所建构的君(王)权合法性的人伦道德之基础已经不同于三代通过外在神秘力量所形成的敬畏和畏惧的心理基础范型,它获得了人伦情感的道德因素支撑,实现了支撑君(王)权合法性认同“由天及人,由外而内”的转换,并将“内圣”之道德内容塑造成了获得并掌控君(王)权不言而喻的规则,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此种理论主张并没有得到“穷兵黩武”的诸侯们的青睐,但是,它却为后世君(王)权的合法性建构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内圣外王”的德性要求——“道德之礼”的具体形态[13]
在实现合法性认同的“由天及人,由外而内”的转化之后,如何培育和塑造人们思想意识上的道德自觉,并强化这一道德自觉,为“内圣外王”提出具体的德性要求,巩固由“道德之礼”所形成的君(王)权的合法性情感基础,这便成为了先秦时代的儒家所面临的又一道重要的历史课题。
完成这一历史课题的基本方式就是在“亲亲、尊尊”基本伦理原则的指导之下,为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布衣构造出各具特色的“德性”提升之“礼”。
在先秦儒家看来,礼,它不仅仅只是作为祭天、祭神以及祭祖之用,而且也是“根本大法”。所以,它作用甚大,形式多样,影响至深。[14]
由此可知,“礼”乃容纳了多种德性、德行的概念范畴,是各种道德规范的总称。通过社会上下不断地“演礼、习礼与践礼”之教化过程,便将为君(王)权进行合法性辩护的“道德之礼”的内容、形式与要求植入进了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儒家为了对“周礼”的损益进行改造,为此,“将祭祀之礼中的神圣性合理地转化为礼的合法性因素,并将之作为政治和社会秩序的根本性原理,在这样的原则之下,完善出儒家以礼为本的政治哲学。”[15]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君(王)权合法性理论建构上,当属儒家的伦理思想贡献为甚。尤其是汉初统治者在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将其定为“一尊”以及董仲舒神学化改造之后,儒家伦理思想便一直是君(王)权合法性建构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