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通过对“德治”中的“德”之内容要素及其体系结构与“治”的三个具体要件的分析,不难得知,“德”之内容要素及其体系结构已经由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所确立和提炼,并为此搭建了确保“德”之内容要素在“治”的三个具体要件中无障碍地、顺畅地流通与贯通的平台体系。即治理对象的“人性本善”之人性预设、培育和塑造以及“社会关系的伦理化”构造;治理方式与手段(即如何治)的道德化改造已经完成(此项内容详见道德法律化部分);治理主体(即谁来治)的“德性”与“德行”培育和规范。所以,如此看来,各项条件与要素均已经具备和成就,就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治理模式而言,故非“德治”莫属,且只有“德治”模式方可“定社稷、序民人”,获得巨大的社会认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
不过,我们也不难发现,“德治”亦即“以德治国”之谓,虽然是契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安邦”之模式,但是,它始终无法抹去其人治的内在特质。其原因有三:其一,作为“德治”对象的“国家”而言,它是一个虚拟化的存在,并非是一个实体化的对象,故“德治”只可能针对人或者社会(即人之集合)而言,而从“德治”的主要内容来看,其“德”之内容要素只可能作为人的自律性要素,实难拔高到他律性的地位;其二,作为“德治”手段的法律而言,虽然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上,它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它已经完全为“德”所主宰,成为道德奴婢,失去了自身应有的地位和价值独立性,充其量法律不过只是道德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其三,作为“德治”所赖以存在的社会而言,它已经完全伦理化,完全为“德”所束缚,由家为原型的社会关系模式及其内容完全是为“德”发挥自身力量而“量身定做”的,根本无其他如法律施展拳脚的空间。正如《荀子·君道》之中所云也:“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61]
由此可见,“德治”乃“人治”也。但这并不是一种价值优劣上的判断,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描述而已。因为,即便“德治”是“人治”,甚至是“专制”与“极权”式统治,那也是曾经在中国传统社会“风靡”了两千多年的国家治理模式与理论,所以,于此,可以说“存在即合理”也。
【注释】
[1]“以德述律”无疑是给治理的方式与手段注入“德”之价值内核,此即“道德法律化”进程中的“以经释律、引经决狱、引经入律”等举措的真正目的,对此,本书在前述部分已经做了爬梳,因此,在本章之中,关于此项内容将不再进行探讨。
[2]在“德法之辩”命题中的概念界说,在分析“道德”这一概念之时,已经就“德”字源流与含义进行了论述,不过,那是注重于从“道德”概念及其基本含义指向的视角来论述的,即从无“心”之德到有“心”之德、从“有心之德”到“自觉自为之德”以及从“自觉自为之德”到构造“伦理社会实体之德”,而没有就“德”字的基本含义予以深入的探讨,另外,也是从“文字训诂”的角度对“德”字的基本含义流变的论述。于此,则是以《论语》等儒家经典为对象来具体考察“德”字的基本含义,尤其是从类型化的视角来提炼其在为人、为政等领域中的具体指向与含义。
[3]《论语》是儒家的重要经典典籍之一,它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儒家学派孔子及其弟子的思想观点,是后人研究孔子和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文本。从东汉起被列入儒家经典之列,到南宋经理学大师朱熹集注后成为“四书”的一员,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士子们必读的典籍。诚如康有为所说:“盖千年来,自学子束发诵读,至于天下推施奉行,皆以《论语》为孔教大宗正统,以代六经。”(康有为.论语注序[M].北京:中华书局,1984.)因此,通过《论语》便可以把握孔子思想体系以及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与特征。
[4]陈晨捷.先秦诸子“德”论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6:5.
[5]转引自杨松贺.德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2:5.
[6]杨松贺.德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2:5.
[7]《周礼·地官·师氏》。
[8]《国语·周语下》。
[9]《易·乾》。
[10]《周礼·夏官·司士》。
[11]《尚书·盘庚上》。
[12]《诗经·大雅·既醉》。
[13]《诗经·邺风·谷风》。
[14]《诗经·卫风·氓》。
[15]《韩非子·二柄》。
[16]《论语·八佾》。
[17]杨松贺.德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5月,第5页,谢无量先生在《中国哲学史》中,认为“皆仁体中所包德也”。“仁”包含了49个德目,即曰诚,曰敬,曰怒,曰忠,曰孝,曰爱,曰知,曰勇,曰恭,曰宽,曰信,曰敏,曰惠,曰慈,曰亲,曰善,曰温,曰良,曰俭,曰让,曰中,曰庸,曰恒,曰和,曰友,曰顺,曰礼,曰齐,曰庄,曰肃,曰锑,曰刚,曰毅,曰贞,曰谅,曰质,曰直,曰廉,曰洁,曰决,曰明,曰聪,曰清,曰谦,曰柔,曰愿,曰正,曰睿,曰义。(详见谢无量.中国哲学史[M](第一篇上).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76:61-65.)而杨松贺博士则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23个德目,即“贤、乐、厚、思、省、节、勤、思、学、木、呐、慎、重、威、公、群、周、均、安、教、施、济、孙”。加之,他将“仁”纳入其中,由此,德目达73个之多。
[18]杨松贺.德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2:8-9.
[19]《论语·学而》。
[20]“三省”是指“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三乐”是指“乐节礼乐,乐道人之善,乐多贤友”;“三友”是指“友直、友谅、友多闻”;“三戒”是指“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三愆”是指“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警”;“三变”是指“望之严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历”;“三畏”是指“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九思”是指“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转引自杨松贺.德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2:14.
[21]《论语·宪问》。
[22]《加封孔子制》《元文类》卷十一。
[23]《论语·阳货》。
[24]《论语·公冶长》。
[25]《孟子·离娄下》。
[26]《孟子·公孙丑上》。
[27]《孟子·告子上》。
[28]《孟子·尽心上》。
[29]《荀子·正名篇》。(https://www.daowen.com)
[30]《荀子·正名篇》。
[31]《荀子·性恶篇》。
[32]郭象《养生主注》。
[33]郭象《天地注》。
[34]郭象《齐物论注》。
[35]《朱子语类》卷四。
[36]谢遐龄先生曾以此为准据认定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特质。他在《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一文中指出:“判定一个社会是伦理社会还是理性主义社会,关键在于其中主导性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伦理社会的社会关系是直接的、无客观中介的、主观情感的……以此为据,很明显,中国是伦理社会。”谢遐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J].社会学研究,1996(6):75.
[37]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梁漱溟全集》(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162.
[38]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梁漱溟全集》(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174.
[39]《论语·颜渊》。
[40]《论语·为政》。
[41]《论语·子路》。
[42]《孟子·离娄上》。
[43]《贞观政要·君德》。
[44]《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45]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 “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不难看出,礼成为了主要的选任标准与条件。
[46]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兴其众寡,以礼礼宾之。”
[47]《韩非子·显学》。
[48]《战国策·秦策三》。
[49]《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50]在官吏的政绩、德行等为政的考核监督上,其实,在国家的行政组织系统中,自秦代创设御史府等监察机构之始,这一套监察机构及其制度则一直得到了统治阶层的肯定和推行,对此,在“司法组织机构的设置”内容中已经做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和分析,于此,则不再重复阐述。
[51]即“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学通行修,经中博士;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范晔.后汉书·和帝纪(卷4)[M].北京:中华书局,1973:176.
[52]即《汉官仪》所云:“敦厚、质朴、逊让、节俭也。”
[53]《宋书》(卷九十四)。
[54]如《通典》卷一五·《选举三》云: “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辨证;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
[55]《唐六典》卷二·《吏部》。
[56]岑大利.中国古代官德建设及其现代借鉴[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5):102.
[57]所谓“四格八法”涵盖了为官的操守、才能、态度及身体条件,具体而言,“四格”是考核的内容,即守、政、才、年,而“八法”是考察的标准,即不谨、贪、浮躁、酷、才力不及、疲软、年老、有疾。
[58]《贞观政要·崇儒学》。
[59]《尚书·五子之歌》。
[60]《孟子·公孙丑上》。
[61]在儒家看来,治人是根本。其一,法律若出自圣人之手,则为良善之法,否则便是恶法矣。《荀子·君道》:“君子者,法之原也。”认为圣人君子的德行智慧乃良善之法的本源与源泉。故“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官人守数,君子养源。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数”即法律制度,“养源”即为立法)孟子也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离娄上》)其二,法律执行也需要贤能者。即便是恶法,在执行之中有贤能者把关辅助,也会避其弊端。此谓《论语·子路》中“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之意谓,孟子也如此强调贤人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则更进一步:“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其三,圣人贤者还可以填补法律之漏洞。即法律所面对的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难免具有滞后性等缺陷。所以,荀子说:“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也;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每临事必乱。故明主急得其人。”(《荀子·君道》)可见,从立法到执法的整个过程之中,“人”始终是核心要素,其贤能与否乃是关键所在。所以“有治人,无治法”实乃正常之情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