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之辩”的方向定位与价值引导

第八章 “德法之辩”的方向定位与价值引导

“德法之辩”命题之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产生并持续性向纵深层次拓展,无不与人们对“善秩序、良生活”目标的追求密切关联,但是,该命题应该朝着一个什么方向延伸,并以彰显何种社会价值以及实现何种社会秩序为目标,这是人们不得不回答的重要问题。其中,对于道德与法律等社会现象本体的追问与塑造便是人们试着为这一问题寻找答案的重要行动。因为人们追问和塑造道德与法律等社会现象本体的过程实际就是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的进程,而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则为“德法之辩”命题提供了价值定位和方向引导,所以,道德与法律等社会现象本体的确立与塑造是“德法之辩”命题进行方向选择及价值定位的重要行动。其中,道德本体的确立与塑造是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的重要方式与手段,而法律之本体的确立与塑造则是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体现。

就中国传统文化来看,以“天”为核心要素的本体性预设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本天立人”的社会思想价值体系的建构模式则是先辈们所提供的对上述问题答案的诠释努力。在此努力的历史进程中,通过道德之“本天立人”为“德法之辩”命题进行方向上的引导以及价值上的定位,借助“道德法律化”的方式来形成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本天立人”的终极效力渊源的思想价值基础,从而为“德法之辩”命题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学界针对“德法之辩”命题的价值目标这一论题,基本遵循的是以下三种研究进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以及阐述道德的本体论。就“道德法律化”而言,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中国传统社会儒家伦理思想的“法律化”,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法制史的研究领域,如史广全先生的《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等研究成果,他们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将一定的社会道德理想与道德原则以及人们的道德行为规范、道德习惯与风俗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的研究进路则关注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体系建构完成之后,如何探讨人们遵守法律、认同法律的一种道德的自觉性问题。其研究进路则是借助于探讨法律信仰这一基本命题,如周斌先生的“中国古代法律中伦理正义的三重意蕴”以及张永和先生的“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等一大批研究成果,其基本观点则是我们遵守法律应该是出于一种习惯,而非惧于某种外在的强制力被动为之。“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研究进路主要集中在法学研究的视野之中,而借助于探讨“道德本体”等问题来探寻“德法之辩”命题的价值目标则是主要体现在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中,如张怀承先生的《天人之变——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近代转型》与张昭炜先生的《良知与至善的道德本体及修养——〈大学〉新诠释中良知学的转折》等研究成果。(https://www.daowen.com)

综合而言,学界针对“德法之辩”价值目标这一基本命题大多是从不同的学科、分散性研究范式,没有尝试着结合法学与伦理学两大学科的研究成果,形成一种交叉式的研究范式。本章正是基于此而得以形成基本的立意与拟定研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