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原则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原则

知识产权是一种基于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然而由于这种权利的脆弱性及易受侵害性,许多不法分子企图以恶劣行为从中获利,因而刑法作为一种强力手段介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我国早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就以刑事基本法的形式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形态变化的司法需要,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等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从过去到现在,国际、国内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关注度明显提升。最近几年,除传统领域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明显增加外,刑事司法也正越来越多地触及与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出现了诸如“加框深度链接”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要求加快扩张刑法保护范围的呼声高涨,这些都是刑事保护值得关注的新动向[10]。(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最严厉的保护措施和最终制裁手段,刑法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使人望而生畏,不敢轻越雷池,从而起到其他保护措施无法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把握失当,超过了刑法的既定边界,就可能对公民与法人的私权造成损害,从而偏离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初衷。那么,在看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边界问题时我们应采取怎样的价值取向?从刑法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力度的基准在哪里?其介入的旨趣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还是维护创新和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公权力对私权进行保护时,范围和程度的尺度如何把控?这些都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以及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需要探讨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