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阶段:我国2001年年底加入世贸组织而承担TRIPS协定刑事义务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标志着我国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也就开始承担TRIPS协定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义务。具体来说主要是:其一,实体刑法方面即《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也可认为应包括关于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第220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须达到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实体义务标准,包括版权盗版刑事案件范围、刑种、刑度等方面的要求;其二,刑法适用的程序方面应当符合其规定的司法程序要求,如迅速采取有效行动以防止侵权或制止进一步侵权,实施刑事程序应确保公平和公正,等等。
由于我国1997年刑法已经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符合TRIPS协定要求的实体规定,故这一阶段上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强化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件司法审理活动来实现的,尤其突出对商业规模的故意的版权盗版的刑事打击。2004年12月和2007年4月“两高”先后颁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对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新的规定,其显著特点是降低了刑事门槛和增加了定罪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公安立案追诉标准(一)》],在著作权犯罪案件方面吸收了之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究其原因:一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的增长,因此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二是外部的压力尤其是美国的压力。[23]但只要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未能减少,美方所施加的压力就不会因中国降低刑罚门槛而减弱。例如,尽管2004年年底出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但美国2005年“特别301报告”仍把中国重新列入“优先观察名单”;即使2007年司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再次降低了追究盗版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美国仍向WTO提起中国“打击盗版不力”的指控。权威人士坦言:“应该承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确很大程度上是在发达国家压力和推动下进行的。”[24]强化对著作权刑法保护,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承担TRIPS协定刑事义务的要求,从而从适用国内刑法规范扩展到了履行国际刑事义务规范的阶段。(https://www.daowen.com)
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国际化要求,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正在逐步完善,并不断深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治力度,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国际发展实际,通过司法解释的变化不断加以调节,逐步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出从严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精神。反映出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趋势是:刑法正逐步扩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调整范围,加大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