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金额作为数额标准
刑法明确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则规定,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于“销售金额”的把握,我们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所得”是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实际获得的违法收入的情况;而“应得”主要是指两种情况,即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尚未实际收到货款或货款已经成为行为人债权的情况。对于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并预收货款后,由于客观原因而尚未发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仍然应当将预收的货款认定为销售金额。
其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规定了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可见,该解释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方面,除了销售金额,还补充了货值金额这一标准。但是,我们要注意区分“应得的违法收入”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两个概念。“应得的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尚未实际收到货款或货款已经成为行为人债权的情况,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是指没有销售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价值。因此,对于“未销售货值金额”部分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对于“应得的违法收入”部分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既遂定罪处罚。
最后,对销售金额的计算应当按照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即货值金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对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已经售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尚未取得钱款的,其销售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确定的货值金额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