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自然人形成的共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量刑标准

一、 单位与自然人形成的共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量刑标准

对于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犯罪,对于该犯罪起刑和量刑的标准应当仔细考量。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因此单位和自然人可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犯罪。单位和自然人虽然都可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但是两者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因此刑法对于单位和自然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标准不完全相同。对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所规定的法定刑标准完全一样,而对于有些犯罪则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处不完全一样的法定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因此当单位与自然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时,对于两者的量刑是应该按照统一标准还是按照各自的标准予以刑法处罚?如果按照统一的标准,是按照自然人的标准还是按照单位的标准予以处罚仍然是个问题,然而无论是按照哪个标准,势必对其中一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对于其他单独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或单位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有观点认为:如果自然人处于帮助犯的共犯地位,对其应当以单位犯罪罪名定罪处刑,即比照适用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如果单位与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都是共同正犯,则单位和自然人应当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定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