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的理论与实务

第十四章 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的理论与实务

侵犯商标权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除了刑法典的规定以外,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有效的办理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分别是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第213条至第215条、第220条),以及从2004年到2013年先后颁布的5个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1]。除此之外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中的部分规定,可以起到理解刑法条款时的参考作用,但其本身不具有刑事规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