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于私力救济、行政救济还是刑事救济
对于知识产权的救济方式而言,最严厉的是刑事救济,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的救济更注重于私力救济。例如,一些软件公司制作出一些软件可以避开视频网站上的广告,这是不合法的,但是这些视频网站一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通过自己研发更高端的技术去抵御这种避开软件,有些被害人甚至把采取刑事救济或者行政救济看作是一种不光彩的表现。在采取刑事和行政两种救济渠道时,权利人既可以在被侵权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的现状,知识产权被侵权方通常比起刑事救济更倾向于行政救济。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重重。可见,现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仍层出不穷,每一种救济方式都存在其优缺点,而我们需要努力的方向是趋利避害。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知识产权甚至可能仅仅是一个不完整的概念,在面对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被侵权方更多是进行私力救济甚至听之任之不作为,采用刑事救济的方式少之又少。但事实上刑事救济绝对是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一种保护手段。因此,对广大普通民众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是目前的一大重要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哪一种救济手段,应该要根据自身的能力以及对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自身或者单位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来衡量和评估。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救济应该是以私力救济为主,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为辅,其中行政救济的比例大于刑事救济。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陆续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为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提供了又一个渠道。在可预见的今后,采取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的比例会呈上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