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加快政事、政社分开明确问责范围

(三)要用加快政事、政社分开明确问责范围

现在实行问责制的不仅是政府部门、国家机关,还有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也在实现问责制。比如2014年教育部规定,高校招生严重违规将对校长、教育部门负责人问责[35]。陕西省教育厅、贵州省教育厅也先后出台对校长的“连坐”问责政策,整治教师有偿补课[36]。“郭美美”事件之后,国务院也要求红十字会建立问责制[37]学校和红十字会都不是国家权力组织,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团都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单位[38],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9]。按照有关的法律,各级各类学校应该都是依照自己的《章程》实行自我管理。早在1985年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学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现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育主管部门与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民主部门与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关系也是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不是隶属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问责范围就需要遵循法律规范,而不是沿袭旧制。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是政事不分、政社不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更是对政府转变职能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还有改革的时间表。在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改革中,主要矛盾方面是政府,政府不转变职能,事业单位也好、社会组织也好,都不能真正获得独立法人地位,内部的管理职责权限就总不能厘清、理顺,问责制的实行也就不能有客观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