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内部问责的局限
2026年01月22日
(二)
行政体制内部问责的局限
行政体制内问责的主体与客体是上下级隶属和服从关系,实现机制是依靠在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以官僚制的等级权威为基础,被称之为权力问责或等级问责,具有很高的实现程度。问责的方式有工作报告、备案、审查、检查、指挥、撤销、废止、奖惩、考核等制度安排,以及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救济等。当前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因异体问责集体缺位,属于典型的同体问责。这导致一个片面的认识,即认为问责制就是“下对上负责,上对下问责”,致使政府责任错位,政府责任机制的无法真正建立,责任很难得到全面落实,公众也就无法实现对政府监督。
行政体制内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表现在它从诸多层面上要求行政部门对行政结果负责,并由此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事后监督型行政问责制,这种“行政化”的、等级问责制度仍旧只是“灭火员”的角色,使行政问责制不能覆盖行政权力的全过程,以及每一个公务员的行为。因此,行政体制内问责的监督效果不稳定,需要体制外问责制度的根本性约束为根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