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的程序机制不完备
2026年01月22日
(三)
行政问责的程序机制不完备
民主制度主要包括体制结构和运行程序两大方面,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关系到民主政治的整个概貌,因而,理论研究应重视技术性的体制和程序设计,为保证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合理配置提供条件。体制结构构建好之后有相当的稳定性,而程序却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要民主就不能怕麻烦,民主的实质需要民主的程序化和法律化予以保证,要提高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民主化程度,就要制定程序性规定,提高问责制的可操作性,才能保证其实质内容的实现。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处于初创时期,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的程序机制严重不足,法定的程序性手段不受重视,严重影响行政问责制的理性化标准,影响问责的客观公正性。程序规范虽然是手段,但是只有程序正当才能保证实体内容的公正,通过程序规范保证实体规范的落实,促进行政问责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权力性问责向制度性问责转变的关键。行政问责制应当覆盖问责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确保行政问责制是一套可操作的制度模型。
程序机制中最缺乏的是救济程序,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行政问责的客体与现存的行政救济法规的对象存在着较大错位,被问责官员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寻求补救,这不符合法治的公正公平精神,也是问责制制度化程度低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