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四、 销售市场的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目前,我国的葱及葱类制品主要销往日本、东南亚和欧美国家,部分销往我国香港、澳门。因此,掌握主要销售国家市场的法规、标准及其合格评定程序对促进葱及葱类制品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美国、日本、欧盟市场为例,其他出口国(地区)标准可参照上述国家与地区标准。

(一)美国市场 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DHHS)下辖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等。此外,还有其他部门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国家健康研究所(NIH)、农业研究服务部(ARS)、国家研究教育及服务中心、农业市场服务部、经济研究服务部、监测包装及畜牧管理局、美国法典办公室、国家水产品服务中心等部门也负有研究、教育、预防、监测、制定标准、对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对策等责任。在美国,若某种食物中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未经FDA审查通过,则该食品不准上市销售;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以避免农药造成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加强对宠物的管理;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

1.美国技术法规、标准概况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法(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PHSA)。从2004年起,美国要求食品出口商先取得GMP(良好制作惯例)和HACCP(危害性分析关键控制点)证明,不然就不许其产品进入,GMP指的是卫生设备和食品厂的运作,HACCP是确保产品对人体无害的品质保证。

有关法规和标准如下: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http://biotech.law.lsu.edu/blaw/FDA/fdctoc.htm

《食品质量保护法》 http://www.epa.gov/oppfead1/fqpa/

(1)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地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美国FDA食品生产企业GMP(良好操作规范)法规 详见附件2。

(2)HACCP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权威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是用来保护食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危害。其宗旨是将这些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

2.美国相关技术法规、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 美国对青葱、小洋葱鳞茎、葱、洋葱、洋葱鳞茎分别做了相关方面的农药残留限量规定,详见表8-32、8-33、8-34、8-35、8-36等。

表8-32 葱(Onion,green)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表8-33 采收后洋葱(Onion,postharvest)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图示

表8-34 干洋葱(Onion,dry)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图示

表8-35 洋葱(Allium cepa L)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图示

表8-36 洋葱鳞茎(Onion bulb,dry)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图示

(二)日本市场 日本为加强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与于2003年出台了“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于2006年5月开始实施。

“肯定列表制度”是目前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非常全面、系统、严格的一份制度。“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其中,“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暂定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禁用物质”为15种;“豁免物质”68种;其他的均为“一律标准”,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公斤。其中,涉及葱的农药112个、涉及繁殖洋葱的农药300个、涉及洋葱农药306个。见表8-37“肯定列表制度”规定的洋葱(Allium cepa L)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表8-38日本《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中不得检出物。

表8-37 “肯定列表制度”规定的洋葱(Allium cepa L)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图示

续表8-37

图示

续表8-37

图示

续表8-37

图示

表8-38 日本《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中不得检出物

图示

(三)欧盟市场

1.欧盟技术法规、标准概况 欧盟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目前,影响欧盟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包括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食品卫生的法规(EC)NO.852/2004;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NO.882/200,见表8-39。

表8-39 出口欧盟洋葱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图示

续表8-39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