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受教育公平现状的研究
第一,相关法律研究。18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不论任何社会阶层、经济条件、父母的居住地,在享受教育权利时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美国的《教育所有残疾儿童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残疾个体教育法》三部特殊教育法令的颁布与实施对残疾儿童平等接受适合自己特点的高质量的特殊教育权利给予了法律保障,并在课程实施、师资培养等方面不断从立法的角度加以保证和完善。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更确定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这样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机会公平开始在全世界实现2。
第二,受教育公平的分类研究。麦克马洪( McMahon)的类型说:提出了水平公平、垂直公平和代际公平概念。水平公平( horizontalfairness)指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相同者受到相同对待;垂直公平( verticalfairness)指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同者受不同对待;代际公平( intergenerationalfairness)指的是确保上一代人的不平等现象不至于全然延续下去3。胡森的教育机会均等时期说:指出了根据受教育时期不同,可分为起点均等、过程均等、结果均等。其中,过程均等即指受教育过程中受到平等地对待,受教育者拥有的教育条件及享有的各种机会均等4。(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不同的视角研究。美国的柯尔曼( J.S.Coleman)对受教育过程公平的具体内容作了阐述。他指出,受教育过程公平包含政府和社区向学校投入的各种资源即每学生单位成本、学校设备、图书馆及师资素质等,以及教师对学生的各种正式、非正式评价。罗尔斯的伦理学视角,公平被理解为公正、正义,他提出了公平三原则根据优先次序不同,分别为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他提出了关于公平的补偿理论,即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尺度,达到某种补偿效果。现代教育均等运动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援助,就是公平观的现实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