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完善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完善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的发展常常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密切的联系。应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特殊教育法》必须坚持“平等”、“适宜”、“参与”、“包容”的原则。“平等”强调残疾儿童包括学前残疾儿童享有跟普通儿童同等教育的权利;“适宜”指残疾儿童应接受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参与”强调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应共同参与对残疾儿童的评估、计划和训练过程,更强调家长和残疾儿童的参与,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包容”强调应规定残疾儿童从早期发现和干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再到高等教育等各层次的目标、保障、相关部门职责。在立法方式上应使特殊教育立法和全国教育的综合立法建立内在联系,使《特殊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机结合,形成符合国情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二是细化现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细化相关法律中对特殊教育的规定,突出法律条款的指导性,避免有关部门执行时以“不知道该怎么具体操作”、“没有可以借鉴的模式”等为借口,相互推诿。明确法律法规中对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机构与个人进行逐层问责的条款,使特殊教育法律条款真正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三是建立评估验收“一票否决”监督机制。特殊教育评估监督机制是保证特殊教育政策条款落实的有效措施,能有效促进普教和特教的发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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