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眼的基本性质

一、近视眼的基本性质

(一)概述

首先应该明白,人类眼睛正常发育的结果应该正好达到正视屈光状态或者接近正视屈光状态,这种正视屈光状态或者说正视眼可以满足人们看清不同远近距离物体的视觉功能需要,这是人类在适应自然、改造自然、争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长期历史过程中(数以十万年计)不断地、逐渐性进化到最理想的结果和状态。正视化是人眼在长期进化后形成的最适合人眼功能需要的一种正常的自然生理状态。把正视化理解为人眼的一种适应性改变,如果从几万年甚或十几万年的进化概念去认识,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也可以说是正确的。如果从个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近来学习、劳动、生活环境需要去认识,肯定是错误的。如果把近几十年来近视眼发病率快速攀升的情况,也看作是人眼的一种适应性改变或进化,那肯定更是错误的。任何进化方面的科学论述和考古发现都不支持这样的观点。

现代人眼睛的多方位、近远程视觉功能,仍是现在自然环境及各种工作所需要的,不可能仅仅为了视近工作需要而迅速适应性改变屈光状态,况且,正视眼并不影响人的视近工作需要。所以,近视眼应该属于非生理性的异常改变,应将其划分到疾病范畴。如果把近视眼分为生理性与病理性,就容易使人们对近视眼的性质产生错误的认识,觉得近视眼是一种正常的生理性现象,是人眼的一种适应性改变,这样就把人们引入不需要对近视眼进行深入研究和开展积极防治的歧途。

人类眼睛要明视物像须依靠光的屈折,要依靠眼球的屈光系统,正视眼和各种屈光异常都离不开眼球的屈光系统。近视眼本身就是眼睛屈光异常中的一种类型,再把近视眼冠名为屈光性近视,实属多余之举,就像把正视眼冠名为屈光性正视、把散光眼冠名为屈光性散光一样,这样无助于甚至干扰了对不同屈光异常类型(如不同散光类型)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分类。像屈光性近视这样的冠名,同样干扰了近视眼的准确定性及分类。如果一定要坚持屈光性近视这样的命名,那么与此相对应,眼球后壁延长所形成的近视眼应命名为感光性近视眼,这样才合乎对应命名的常识和基本分类法则,才不至于混淆概念,影响到近视眼的准确分类。

要给近视眼一个正确的定性,首先要弄清近视眼的病因以及由病因所造成的结果。如果病因暂时无法弄清,我们只能退一步从未知病因所造成的结果中来加以定性(或者说限定)。比如,因锥形角膜形成的近视,就称它为锥形角膜性近视;因晶状体凸度增大形成的近视,就称它为晶状体凸度增大性近视;因眼球后极部延长形成的近视,就称它为眼球后壁延长性近视,等等。这样才能有助于人们从直观上了解和认识近视眼的本质,正确指导人们做好防治。

为了区分有明确眼病的并发性与继发性近视,通常把找不准原始病因或原发病灶的近视眼定性为原发性近视眼,这种定性在目前来说属于无奈之举。假如近视眼的原始病因弄清楚了,原发性近视眼的命名也就应该让它退出教科书,成为历史记录。(https://www.daowen.com)

总之,首先要用唯物的、辩证的方法深入讨论并确定近视眼的不同性质,只有确定了近视眼的性质,才能将近视眼正确分类;只有将近视眼正确分类,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开展近视眼的防治。

(二)近视眼就是一种眼病

在眼的正常发育学说中,比较一致和肯定的意见是:在人眼结构的形成与生长发育过程中以及最终形成的屈光状态中,遗传是重要因素。如果没有遗传,人类就不能发生进化;如果没有进化,人类就不可能成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人眼也不会成为一种结构如此精致巧妙、近于完美的视觉器官。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不良外界因素影响,具备良好的遗传基因就保障了眼球组织结构正常协调的生长发育,并在最终形成良好屈光状态时停止发育,即达到正视化。我们如果把接近正视即在临床上经睫状肌麻痹后的屈光状态为+0.75D左右的正常眼而又非理想的正视状态个体称为非标准正视眼或准正视眼(正常眼),人眼的正常发育应停止在正视眼或非标准正视眼(正常眼)的屈光状态。但人类的遗传基因存在个体差异,和世界万类物种本身也同样存在个体差异、良莠不齐一样,都可能会出现个体的遗传基因缺陷和差异,并因此发生相应的遗传性疾病。如果因遗传基因的缺陷使眼球发育脱离了这种正常的正视屈光状态,就应该属于非正常情况或者说就属于遗传性眼病。环境因素所造成的非正视屈光状态,自然也属于非正常情况。这些非正常屈光情况理应归类于病理性变化,不应将其排除在眼病之外。从这一点来说,把近视眼分为生理性与病理性,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错误的。临床上这样分类也是有问题的,这样会给人这样一种错觉:生理性近视眼不需要预防和治疗。另外,用单纯性近视眼对应病理性近视眼进行分类,也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并不符合对应分类的原则标准。单纯性只能对应复杂性,病理性只能对应生理性,所以用单纯性近视眼区别伴有散光等其他屈光异常类型的近视眼,才比较合理。

完全可以这样下结论,即不管是环境因素或是遗传因素造成的非正视屈光状态,都是病理性状态。远离正视屈光状态的远视眼或近视眼,不应认为是眼正常发育的程度不同,不能认为远视眼为生理性发育不足而近视眼为生理性过度发育。也就是说,不管是远视眼或是近视眼、散光眼,它不是环境性眼睛病变,就是基因型眼睛病变。从近视眼的解剖学改变方面,也不支持所谓过度发育或生理性之说。从广义上讲,近视眼就是一种疾病。把未伴有眼球组织明显病理变化的近视性屈光不正看作是人眼的一种过度发育状态,原本就是错误的、不科学的。而把近视眼的前面冠之以病理性或在近视眼后面加一个病字,则属于重复定性,如此分类,妨碍了人们对近视眼本质的正确认识。

一些学者,把近视眼的快速发展,归因于肾上腺及其他内分泌腺的活性增强,归因于生长激素、因子的增加,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内分泌整体性增加不仅影响眼球发育,同时也会促进全身组织器官及眼周围组织相应的过度生长发育。眼球的同类组织结构生长性增生也应该是相一致的,眼球壁各部分及眼内组织应该是同时增生增厚。随眼球壁的生长性扩展,眼球壁的厚度也应该相应增加或者不变,其细胞、组织的数量也应相应增多,局部及整体质量应基本正常或稍有增加,但决不会呈现萎缩下降的情况。假如因某一种激素的增加导致巩膜过度发育而增大,同属间叶组织的脉络膜也应同时增厚。把近视眼的形成归因于生长激素、因子的减少,也无法圆满解释近视眼眼球形态和眼球组织病理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