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视眼分类的意见

六、关于近视眼分类的意见

近视眼的分类是否正确合理,对于正确了解近视眼的性质、发病机制,对于研究制定或选择有针对性、更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近视眼的正确分类又源于对近视眼发病原因和形成机制的正确认识以及对近视眼实质的了解。

笔者根据对近视眼发病学说的学习和重新认识,提出了自己的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①应根据病因进行分类,这样才能根据病因进行针对性的防治,但对于发病率极低、原发病因又不十分清楚的高度近视眼(遗传性与胚胎发育异常性等因素),也应统筹考虑在内;②根据近视屈光的程度进行分类,因为近视屈光程度不同,矫治方法肯定有别;③根据是否伴有其他眼组织病理改变进行分类,在矫治近视屈光不正的同时,又考虑对一些伴随的病理改变进行对症处理;④根据眼球整体性增大、眼轴延长和导致眼轴延长的主要部位(前极或后极)或者说导致近视性屈光改变的主导因素,即是光线焦点前移或是视网膜远离光线焦点进行分类;⑤按近视眼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否伴有其他屈光不正类型进行分类;⑥按两眼屈光度是否相等进行分类;⑦按近视屈光度是否发展及发展快慢进行分类;⑧屈光间质性近视眼按具体是哪一种屈光间质病变以及是何种病变进行分类和命名,以免混淆不同质的问题,影响人们正确的诊断和进行针对性的防治。

近视眼主要有两大类,即原发性与继发性(并发性)近视眼。笔者在本书的分类中,主要以原发性近视眼的类别为主,因为过多叙述继发性(并发性)近视眼,易忽略主要矛盾。

(一)目前近视眼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近视眼的性质至今未能弄清并形成统一意见,使近视眼分类出现多样化和意见不一致的局面。在国外,多因角度不同、认知各异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分类法。在国内,却因为近视眼的单纯性调节作用学说占主导地位而产生了比较一致的分类方法,长期以来一直在大力推行真性、假性近视的分类方法。一方面,由于对近视眼的本质认识不清,使近视眼的分类问题难以正确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近视眼分类不准确,又影响到对近视眼本质的正确认识。

(1)近视眼问题的复杂性使得近视眼难以准确分类:如先天性近视眼存在有遗传性及胚胎发育性两种不同的发病原因,由于遗传学研究未能获得突破,很难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原因引起的先天性近视眼,定性就难以准确。

后天性近视眼多因为视近调节作用而引发,但也存在其他一些可能的致病因素。由于目前的研究手段还不能明确将两方面严格区分定性,但考虑到后天性近视眼大多与长时间视近工作即调节性因素有关,分类时只能主要考虑视近调节的作用。

(2)不应将近视眼分生理性和病理性:根据正常遗传特征及良好的胚胎发育,如果没有后天各种不良因素的作用,眼球发育应停止在标准正视眼或非标准正视眼,不再向近视化倾向发展,在此范围内才属生理性。既不能用进化论观点将近视眼解释为适应性生理改变,也不能依据近视眼是否伴随有其他眼球组织的病理改变将近视眼分为生理性和病理性,两种提法都缺乏科学性。以单纯性或病理性来区分是否伴有其他眼组织病理改变的近视眼,也缺乏对应标准和逻辑性,单纯性不能对应病理性,只能对应复杂性。所以,以单纯性近视眼区分是否伴有散光等其他屈光异常则较为合理。

(3)屈光性近视眼这种命名应该取消,应将不同屈光间质异常形成的近视眼分别以不同屈光间质的名称来冠名比较合适,如角膜性近视眼、晶状体性近视眼。也就是说,屈光间质异常引起的近视眼应完全限定在解剖学改变的基础上。

(4)所谓轴性近视眼实质上是眼球增大性近视眼。近视眼的解剖学研究表明,近视眼的眼球呈整体性增大,只是前后轴向增大比较明显而已,从本质上来说,将其称为眼球增大性近视眼才准确。目前.所谓轴性近视眼的概念没有反映出原发性近视眼的实质,是片面的、不准确的。不过,由于眼球横径增大对屈光力影响不明显,将眼球增大性近视眼称为轴性近视眼也不算明显错误,但离开了眼球增大性近视眼这个前提,就容易误导大家对近视眼本质的全面认识。

(5)先天性近视眼与获得性近视眼对应分类,亦不十分准确,因先天性近视眼多与遗传因素有关,但也有是因为母体健康因素而为获得性(环境因素性)近视眼。先天性只能与后天性近视眼相对应,后天性主要为获得性,而先天性有遗传性,也有胚胎发育性即获得性。

(二)根据近视眼病因分类

1.调节源性近视眼 指的是因近距离长时间用眼、因视近调节产生了调节性瞳孔阻滞与暂时性的小梁通透性下降,使房水循环排泄不畅、房水淤滞、眼压升高而导致的近视眼。

2.器质源性近视眼 主要指的是房水排出通道发育不良或病理性阻塞使房水流畅系数下降以及可能存在巩膜发育薄弱所产生的近视眼。①根据房水循环排泄通道病变的部位不同可分为房角、小梁性近视眼和Schlemm管、房水静脉性近视眼;②角膜形态性近视眼(如锥形角膜)等;③屈光指数性近视眼(见于各种屈光间质质量的增加)。

3.根据先天或后天因素不同又可分为 ①遗传性(胚胎发育异常)近视眼;②胚胎发育性(环境因素)近视眼;③后天继发性近视眼;④后天原发性近视眼。

第一、第二指的是因为遗传与环境性胚胎发育异常,而出现的房角小梁网、Schlemm管、房水静脉狭窄、弯曲引起的房水流出系数下降而引起的近视。第三是指后天各种原因导致了房角,小梁网及Schlemm管狭窄等因素而导致的近视眼。第四主要指的是视近调节所引起近视眼。

(三)根据近视屈光度的高低分类

1.低度近视眼 儿童≤2.00D;成人≤3.00D。

2.中度近视眼 儿童2.25D;成人3.25~6.00D。

3.高度近视眼 儿童4.25~6.00D;成人6.25~10.00D。

4.极高度近视眼 儿童>6.00D;成人>10.00D。

(四)根据是否伴有其他眼组织病理改变及改变的程度分类(https://www.daowen.com)

(1)无并发症近视眼。

(2)有并发症近视眼:①轻度并发症近视眼;②重度并发症近视眼。

(五)根据眼球整体增大的实质性改变及眼轴延长的主要部位分类

(1)后极性近视眼(远焦性近视眼)。

(2)前极性近视眼(焦点前移性近视眼)。

(3)全轴性近视眼(远焦性+焦点前移性近视眼)。

以上均属于眼球增大性近视眼。

(六)根据近视眼的表现形式分类

(1)近视眼(单纯性近视眼)。

(2)近视散光(单纯性近视眼散光、复性近视眼散光)。

(3)近视性屈光参差:①单纯近视性屈光参差:一眼正视,另一眼为近视;②复性近视性屈光参差:双眼均为近视,但近视屈光度不等;③混合性屈光参差:一眼近视,另一眼为远视;④仅表现为一侧近视,另一侧散光的屈光参差,等等。

(七)根据屈光度是否发展及进展速度分类

(1)静止性近视眼。

(2)进展性近视眼:包括暂时进行性近视眼和持续进行性近视眼。

(八)继发性近视眼

(1)眼病。

(2)外伤、手术。

(3)继发于人工晶状体植入等等。

原发性近视眼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直接致病因素:①因解剖学因素引起的眼压持续性偏高所引起的近视眼;②因长时间近距离用眼时的视近调节作用产生的间断性眼压升高所引起的近视眼。

这在根据病因分类及其他分类中未能表现出来,是因为按眼压作用无法进行详细准确的分类。眼压作用又不是原始病因,根据原始病因分类并不否认眼压高是最主要的直接作用。

在分类中,把以前各种分类中用角膜屈光力增加来论证屈光性近视眼的部分内容划入了前极轴性近视眼的范畴。这是因为原发性近视眼本质上均是眼球增大、眼轴延长所形成,不是角膜或晶状体自身质量的改变使屈光力增强所致,而是角膜前突、前房加深、晶状体前移而使屈光力增大、光线焦点前移所致。从根本上来说,角膜屈光力增加,源于眼球前极延长而出现的角膜前突变薄、前房加深、晶状体前移,理应把这种情况所形成的近视屈光度划入到眼球增大性即轴性近视眼范畴。至于其他原因使角膜厚度及曲率改变和晶状体厚度、曲率增加引起的屈光性近视,应直接命名为角膜曲率或厚度增加性近视眼或晶状体性近视眼,并把这种情况归类于继发性或并发性近视眼之列。屈光性近视眼如果表述为屈光间质性近视眼,虽然也是笼统的,但起码可以排除假性近视这样虚拟的命名,也能比较接近实质问题。屈光间质性近视眼只应出现在角膜、晶状体质量增加的基础上或极个别的原发性角膜曲率增加的情况。

(闫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