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管理

六、合同变更的 管理

(一)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二)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样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三)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变更。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https://www.daowen.com)

(3)变更执行。

(四)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定或确定程序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4)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