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与保修

八、缺陷责任与保修

(一)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二)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方式。(https://www.daowen.com)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四)保修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2.修复费用